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2024-12-23 19:21:01  阅读 250  评论 0

摘要:第一条 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应接收由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中央所属在京单位,

第一条 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应接收由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中央所属在京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主管,具体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办理。第四条 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市军转办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计划制定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接到市军转办分配安置任务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安置,并将安置结果报市军转办。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规定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以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本市接收安置: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不符合上列条件和不属于接收安置范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不得接收。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入伍时所在地区就近安置。入伍地是远郊区,但其配偶在市区工作的,可适当照顾,在其配偶工作地区就近安置。第七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其原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暂时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分别享受局、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军队转业干部的建房补助费,必须用于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应将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第九条 公安、人事、劳动、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用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其行政事业编制;企业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由劳动、人事部门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核拨。

公安、粮食部门凭市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户口、粮油关系等手续。

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劳动、人事部门可准予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干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调配偶原来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可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第十一条 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军队转业干部外,人事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应在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组织3至6个月的岗前培训。在培训期间,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规定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二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在安置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士官转业北京落户政策

病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在北京安置上,并无特殊的照顾政策,一切以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的相关安置政策执行。符合接受条件的,在具体安置上可以视情适当照顾。

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一) 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他不符合进京安置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六区内安置政策

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六区安置。

  四、取证材料

1、配偶婚前取得北京市户口或随军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主页,下同),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北京市人才引进且婚后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3、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进京的取立功通令,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双军人一方转业或双方同时转业进京的取结婚证、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对方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已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5、父母身边无子女进京的取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原件,父母户口本、其它子女外地户口本复印件及其外地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取部队师以上政治、营房部门证明及部队驻地证明原件,离异的还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投靠父母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7、离异靠子女进京的取离异判决书、子女户口复印件。

8、因战因公致残进京的取评残等级证书,结婚证、父(岳)母、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9、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进京的取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证明,结婚证、爱人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10、复员进京的提供本人自愿复员书面申请。北京入伍的取户口注销证明,靠配偶复员进京的取结婚证和配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证明。

11、靠购房在城八区安置的应提供房产证,军队所属的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应提供所在师以上部队营房部门提供的住房证明及营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相关说明:

①以上凡涉及住房,父(岳)母、配偶、子女户口本,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在京住房、在京户口。

②购房,结婚、离婚时间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均需满1年以上

③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生活基础的判定,综合考虑家属工作单位、配偶户口、子女户口、住房等因素,属军产房的还要提供家委会证明。落户地址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自购房的,要提供产权证、物业证明等。上述证明材料,应与档案、数据库、审批报告表、审查档案登记表中相关情况内容吻合。

由于近几年接收任务一直剧高不下,形势所迫,故北京市军转办在审核接收条件时,从严把关,会视具体情况,在掌握条件尺度上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持国务院军转办、市军转办或民政部复退司、市民政局复退办出具的批件;

2、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管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落户通知;

3、《军官转业证》及《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

5、进京后落户集体户口的,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落户地址介绍信;

6、进京后要将户口落入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即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落户配偶房产的,要提供《结婚证》。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地址证明信;

7、进京后户口落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子、母子关系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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