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提出书面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的业主,可以共同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1. 业主需是小区居民并居住在小区;
2. 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交付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满50%,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小区;
3. 五名以上业主共同发起。
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将给予书面答复,指导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经审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公开征求意见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需起草《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张贴在住宅区(楼)显著位置,征求业主意见,并在宣传栏中发布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同时,筹备组组织全体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选择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投票样表和业主大会议程,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业主。
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组批准成立后,应通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所有业主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报备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报送筹备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按照议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议主要流程:征集和登记选票;审查和表决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打开投票箱,清点选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会后,筹备组将公布出席名单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申请业主委员会登记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批准证书、业主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备案
经审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刻制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1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2.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3.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4.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5.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7.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8.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住宅出售已满两年。有以上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扩展资料:
基本含义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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