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条 加强公司司机班纪律,确保公司车辆的行车安全,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机是指为公司领导、各项目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驾驶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的同时还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司机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尽心尽职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司机应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时待命,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按公司制度请假。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到位静候,不得延误。
第六条 司机执行任务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听从车辆使用人的安排。车辆使用人开会、谈判、履行公司公务,司机应将车停好在允许停放的位置或停车场、停车库,并在车辆旁或驾驶室等候。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
第四条 《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机关事务中心具体如下:
1、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内部各项改革;
2、研究拟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经营工作的发展规划、目标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为局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部分生活服务;
4、负责局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保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5、与局机关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经济结算关系;
6、协调办理扶贫工作的有关事项;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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