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

 2024-12-24 05:06:01  阅读 511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适用人员包括区纪委监委纪委委员、监委委员、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出)机构,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区直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管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人员(含非在编人员)以及区委巡察机构编制在区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同时,区纪委监委机

法律分析:适用人员包括区纪委监委纪委委员、监委委员、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出)机构,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区直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管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人员(含非在编人员)以及区委巡察机构编制在区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同时,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审查调查组的借调人员,区委巡察机构巡察期间借调人员,机关退(离)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派驻纪检组怎样同机关纪委“分工”?

改革后,派驻纪检组怎样处理与驻在部门、内设的机关纪委、市直纪工委之间的关系?

杨逸铮表示,派驻机构将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市级的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的违犯党纪的案件。而机关纪委主要负责查处的是本部门科级及以下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的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而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市级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派驻机构与市直机关纪工委是平行关系。杨逸铮解释,市直机关纪工委领导全市市直系统机关纪委的工作。派驻机构根据职责查办驻在部门的有关案件,提党纪处分建议。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695416.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466秒, 内存占用1.99 MB, 访问数据库22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