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承认,公务员中有许多精英,但不是大部分,而是小部分。
那位深圳社保局长说:“公务员都是精英”,那完全是自我美化、自我标榜,里面南郭先生滥竽充数者不计其数。又说“为什么要降待遇”,这本来就是,公务员待遇最终都是本群体自己决定,不可能自降,只是换种方式让老百姓不那么反对而已,不能对改革有什么太大期望,公务员群体作为统治阶层,日益脱离群众已成大趋势,“为人民服务”渐成空洞口号也已成为公开秘密,而现今群众阶层已发展成为公务员阶层的维稳对象。
公务员群体是既得利益者,掌握着太多资源,因为有巨大利益,所以才会有太多人想进入,但不是你有真才实学就能进的,机遇很重要!

公务员群体绝对是特权阶层~!他们有着诸多免死金牌,因此对体制外的人很有吸引力,“公考热”的出现,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这种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说明一个问题,免职依据法律不属于处分,根据公务员法56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郭处长单位违法,见公务员法83条
2郭处长本人违法,见公务员法90条,已过时
3市人事局拒绝合法,过时可以拒绝,但理由违法,见公务员法90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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