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8月28如公布了一系列改进公积金提取及使用的新举措,适当放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提高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手续,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通过申请职工公积金缴费基数推算其收入水平,从而认定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在支付租金方面,申请人也仅提供出租人纳税证明或依法承租房屋的证明材料即可。不再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与税务部门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查询,核实房屋租赁行为的真实性。
在提取方式方面,上海还将逐步推行公积金“冲还租”方式,即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冲还房租。
百度百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人民网-上海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提高提取额度 简化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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