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华商学院学费

 2024-12-24 15:00:01  阅读 931  评论 0

摘要:增城校区:普通类专业学费18500-21500元/生学年;专才班专业学费26800元/生学年;菁英班、丝路班专业学费30800元/生学年;住宿费2000-4980元/生学年。 新会校区:普通类专业学费17500-18500元/生学年;住宿费1800-2700元/生学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

增城校区:普通类专业学费18500-21500元/生·学年;专才班专业学费26800元/生·学年;菁英班、丝路班专业学费30800元/生·学年;住宿费2000-4980元/生·学年。 新会校区:普通类专业学费17500-18500元/生·学年;住宿费1800-2700元/生·学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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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

1、4266

第五条学校地址:

增城校区: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华商路2号;邮政编码:511300

新会校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华商大道一号;邮政编码:529152

第一、二学年新会校区,第三学年增城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 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录取”)、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等,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录取”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本校“依学考录取”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以参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在州(地、市)编制委员会的指导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结合地区人口、面积、财政收支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确定全省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事业编制数和各地区事业编制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事业编制数,确定所属各县(市、区)事业编制数,各地不得自行增加。确需增加事业编制数的,应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人员编制总量内调整。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依照审批权限,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州(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举办单位提出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查。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在审批或上报审批前,应会同财政、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省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州(地、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州(地、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县直属事业单位经州(地、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由州(地、市)编制委员会审批;

五、县所属事业单位及以下事业单位由州(地、市)编制管理办公室审批。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审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九条 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不得批准新设为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物业管理机构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五、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社会服务性机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条 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应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社会功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确定,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等级规格制度。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规格和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

国家对事业单位等级规格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中心、馆、团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可称办公室、局、总队。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撤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事业单位的名称、类型及内设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经费预算管理形式;

四、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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