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归哪个部门管理

 2024-12-24 19:21:01  阅读 899  评论 0

摘要:法制办归其所属的政府管理。法制办的全称是政府法制办公室,每一级政府都有法制办,是由一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法制办归其所属的政府管理。从上至下分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厅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县政府

法制办归其所属的政府管理。法制办的全称是政府法制办公室,每一级政府都有法制办,是由一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法制办归其所属的政府管理。从上至下分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厅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

单位职能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法制办归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统筹协调市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法治政府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承担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责任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责任。

4、负责集中草拟或委托草拟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多个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应急事项等领域有关重要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及公布;负责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统筹、指导全市行政协调解工作。

6、负责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7、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指导、检查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 赔偿工作。检查、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8、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法规、规章的建议 ;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9、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10、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法制办属于什么机关

市法制办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法制办)是由一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

从上至下,分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绝大多数为正厅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

省、市、县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大致根据国务法制办的职责设置,因行政级别和区域的不同,职责有所不同。

扩展资料:

市法制办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法制办)是由一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从上至下分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厅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修改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总理签署议案或者予以公布前,或者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先送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复核。

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修改后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复核意见,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未按时限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对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按规定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报告,有关部门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审批过程中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在报告中要反映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和理据,提出解决方案,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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