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是社会互助的道德要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是为了阻挡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
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2)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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