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幼儿园、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及 《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具体见附表。

二、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认真按照“阳光收费”的各项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始不分幼儿园入园时间统一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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