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被告不按时怎么办?

 2024-12-25 04:33:01  阅读 598  评论 0

摘要:开庭时间被告不按时如何办理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如果迟到未超过三十分钟的,那么可以说明迟到的原因,如理由不正当应当予以训诫后再进行审判;如果超过三十分钟不到庭的,那么是可以按缺席的方式判决。一、开庭时间被告不按时怎么办 法院开庭的时候可以迟到,需要区分情形

开庭时间被告不按时如何办理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如果迟到未超过三十分钟的,那么可以说明迟到的原因,如理由不正当应当予以训诫后再进行审判;如果超过三十分钟不到庭的,那么是可以按缺席的方式判决。

一、开庭时间被告不按时怎么办

法院开庭的时候可以迟到,需要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开庭时间被告不按时怎么办?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合议庭作如下宣告:“(说明原告未出庭情况)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记入笔录。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4、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二、法院开庭的时候可以迟到吗

不可以迟到的,否则后果严重。

旁听人员迟到不允许进场。参加诉讼双方短时间迟到的,后果不大。

被告迟到较长时间,法庭将按缺席审理,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全部采纳,视同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没有异议;原告迟到较长时间,可当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的按照缺席判决。据此,原告一旦被认定为撤诉,不仅已经交了的诉讼费“打水漂”,如需再次起诉,还要再付一次诉讼费,所有的诉讼流程也要再走一遍;而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而言,则等同于放弃自己的权利,认同了原告的说法,这会带来极大的败诉风险。而这些内容,在法院发给当事人的传票中都有详细写明。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确定了开庭的时间,那么就需要按时出庭,如果不按时出庭所存在的后果是会很大的,对于不同的迟到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同,严重者法院是可以直接按缺席的方式来判决,自己是一点辩护的机会都没有。

开庭时间到了原告没到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但如果原告因正当的理由不能进行庭审的,则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那么开庭时间到了原告没到庭怎么办

一、开庭时间到了原告没到庭怎么办

1、如果法院开庭的时间原告刚好不能到场,如果无无正当理由,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反诉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需要明确的是,开庭审理是属于司法判决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如果在开庭后无故缺席的,则属于放弃辩护的权利,对后期的司法判决结果是极为不利的, 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由司法机关对于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原因进行认定后,作出合法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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