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的社区的人员构成

 2024-12-25 06:03:01  阅读 988  评论 0

摘要:社区的工作人员成份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类:1、街道正式招募的社区干部,每3年接受一次换届选举,由居民投票选举,占社区工作人员的大部分人数,由街道财政所负责工资上报并打款;2、信息员(劳保员)、医保员,这俩类业务较重要,一般由就业局和医保局招募,培训合格后分配到

社区的工作人员成份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类:

1、街道正式招募的社区干部,每3年接受一次换届选举,由居民投票选举,占社区工作人员的大部分人数,由街道财政所负责工资上报并打款;

2、信息员(劳保员)、医保员,这俩类业务较重要,一般由就业局和医保局招募,培训合格后分配到各个社区工作,由所派科局负责工资上报,由财政局打款;

社区的社区的人员构成

3、社区民生人员,是由省一级人社厅统一招考的大学毕业生,服务期限2年,属于基层锻炼岗位,由街道财政所负责上报工资,省一级财政部门拨款,县一级财政打款;

4、公益性岗位,一般由各地级市批准,县一级招募并培训分配,属于基层服务岗位,服务期限3年,由街道财政所上报工资,县一级财政打款。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3、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稳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4、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文件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理顺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关系,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驻社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社区建设。

扩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政策:

1、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本法中第四章“非营利法人”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百度百科-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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