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按照岗位设置警衔。警衔从小到大依次为:二级、一级警官;三级警长、二级警长、一级警长;三级警长、二级警长、一级警长;副警长、警长。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按照下列职务等级设置警衔:
(1) 部长:总督察;

(2) 副部级:副局长;
(3) 司(局)级正职:一级至二级;
(4) 司(局)级副职:二级至三级;
(5) 司(局)级干部:三级监察至二级监察;
(6) 司(局)级副职:一级巡视员至三级巡视员;
(7) 司(局)级干部:一级至一级;
(8) 司(局)级副职:二督察至二督察;
(9) 科长(士官)职务:三督察至三督察;
(10) 警官(二)从文员到警察职位。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队伍,按照下列职务等级设置:
(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主管至二级主管;
(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督察至二级士官;
(3)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主管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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