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犯罪了怎么处理

 2024-12-25 15:30:01  阅读 988  评论 0

摘要:一、警察犯罪了怎么处理1、警察职务犯罪的处理方式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很多,以警察犯职务侵占罪为例,具体情况如下:(1)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

一、警察犯罪了怎么处理

1、警察职务犯罪的处理方式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很多,以警察犯职务侵占罪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警察犯罪了怎么处理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法公务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1、对有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派出所态度恶劣怎么投诉

警察滥用职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派出所民警态度恶劣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派出所职权范围是什么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宜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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