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人员基本职业素养有哪些

 2024-12-25 18:27:01  阅读 903  评论 0

摘要:会计人员为了顺应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基本的职业素养是必须具备的。下面是我给大家搜集整理的会计人员基本的职业素养 文章 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会计人员基本职业素养: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就是要牢

会计人员为了顺应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基本的职业素养是必须具备的。下面是我给大家搜集整理的会计人员基本的职业素养 文章 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会计人员基本职业素养: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就是要牢固树立尽好责、理好财的思想,热爱本职,忠于事业。

会计工作人员基本职业素养有哪些

  爱岗敬业 是会计人员应该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具体来说就是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具有认认真真、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以熟练的业务技能,提供准确而具有价值的数据。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公民道德规范在会计职业行为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道德自律 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质能力。会计人员要把诚信放在首位,把它当成人生的一种追求,以诚信为做人标准,更要有一流的职业道德水平,严格规范会计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的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无论何时,高水准的职业道德是一名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失去它就无从谈起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对照会计法规,知法守法廉洁自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决定财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热爱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岗位,把工作视为自身的一种需要和自我价值的体现,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心无杂念,依法办事。

 目前,中国一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比较淡薄。在实际的工作中,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会计人员当面临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不按原则办事,也不能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编造虚假信息,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真实,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是部分会计人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法律制度,故意编造虚假会计凭证,变更、销毁会计资料,挪用公款等;

三是由于受到外因的影响,接受别人的馈赠,就得按照别人的要求去操作,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些违规违法的行为虽然只是个别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需要对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 。

 首先,加强职业道德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采取典型案例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快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营造诚信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坚持定期组织会计从业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引导会计从业人员认真履行《会计法》所规定的义务,要把权力和任务结合起来,努力树立把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放到首位而且要尊重会计人员的合法利益的利益观。引导会计从业人员自律、自省、自重意识,自觉思考和检查自己的言行,逐步实现由他律到自律。

 其次,建立并完善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评价是一种重要的行为约束方式,是道德力量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职业道德的主要方式。应当逐步确立社会评价、 自我评价 、单位内部评价相结合的科学体系,对于表现较好者要采取激励 措施 ,使每位会计人员都能够自觉接受大众的职业道德评价。

 再次,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经济业务经办人的作用,不定期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进行督促。要不断完善职业道德体系,不定期对审计人员和会计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给予相应的惩处和表彰。

 最后,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对会计施行轮岗,不仅是对会计道德的一种检验,更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震慑,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内部监督,给会计人员创造接触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业务岗位,有利于调动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创造性和积极性。通过轮岗使会计工作人员掌握不同岗位的技能,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基本职业素养:专业素养和终生学习的能力

 会计工作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熟知 财务管理 ,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电算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还应具有计算机知识,能够熟练使用财务软件。会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与实践性强,业务繁杂,法律制度规范较多,是一项需要有极强专业技能的职业,只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能力的人才能胜任这项工作。

 会计信息化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有更大的深度和广度。信息化条件下会计人员需要掌握更丰富的专业知识、信息技术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是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从业知识,不管是在手工还是在电算化会计环境下,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是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会计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财务会计、财务成本管理以及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等,传统的会计业务处理转变为以会计数据分析为主,会计人员的主要精力由制造会计信息变为对计算机产生的会计信息进一步加工、分析、处理。因此,会计人员必须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处理会计工作。此外,会计人员还必须具备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知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计规范和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财务工作不断出现新挑战。强化财务人员互相沟通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结构和层次,不断充实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加强后续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第七条 会计工作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通过省财政部门依法组织的统一考试,但会计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到财政部门直接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和检验制度。凡未通过检验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因有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九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及其生成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替代手工核算的单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不得对初始化数据进行更改和调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需要更改和调整会计数据的,必须备有更正和调整的记录。第十四条 会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依法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委派人员联签制度。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支票、财务印鉴分开管理;

(二)收据、发票领取与使用分开管理;

(三)会计电算化不相容的会计岗位分离;

(四)已办理出纳手续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或“银行收(付)讫”等印戳;

(五)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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