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税38号文件规定

 2024-12-25 21:15:01  阅读 105  评论 0

摘要:这得根据其中的具体哪一条来解读和理解。给你一个参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2012财税38号文件)个人理解1、(2012财税38号文件)知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这得根据其中的具体哪一条来解读和理解。

给你一个参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2012财税38号文件)个人理解

如何理解财税38号文件规定

1、(2012财税38号文件)知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本办法的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3、购产农产品时成本处理:

购进时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是收购凭证,所有支付的价款(价+税),先全部计入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中,借:原材料成本 贷:银行存款;今后(期末)等实耗扣缴有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再把这部分的进项税计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去调减成本。

4、核定办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追答

A、投入成本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扣除率不是购买农产品时的征收率(13%),而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的税率,比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牛奶,加工成酸奶税率是17%,这边的扣除率就是17%,如果做成袋装奶税率是13%,这边的扣除率就是13%。

B、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当期允许抵扣宵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这边的扣除率与投入成本法一致。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C、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5、试点纳税人既有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货物、生产货物以及用于生产经营,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6、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

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3]2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1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高检发监字[1998]2号该通知的内容已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

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的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

出抗诉的答复

1999年9月10日高检

发研字[1999]13号

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已作出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

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1999年10月11日高

检发研字[1999]20号

该批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

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14日高检

发研字[2000]7号

该批复的内容已在2002年4月《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作出明

确规定。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

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高

检发刑申字[2000]1号

通知依据已被2010年11月《人民检察院国家

赔偿工作规定》废止。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

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2001年1月2日高检

发诉字[2001]2号

刑事诉讼法对相关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

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7月3日高检

发研字[2003]9号该规则已被2009年10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

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所替代。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贯彻<关于调整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认真做好查办审判

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18日高检

办发[2005]2号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

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已作出明确规定。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

2005年11月9日高检

发刑申字[2005]1号

2010年11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取消了检察机关刑

事赔偿确认程序,该规定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2006年3月4日高检

发预字[2006]1号该规定已被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工作规定》所替代。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2007年1月30日高检

发侦监字[2007]4号

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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