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合同,可能但不限于存在以下问题:
1、试用期过长,6个月试用期属于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时的情形。该合同为1年1签,试用期应在1个月。
2、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另外,合同中第五条第一项不符合规定,且二三项内容约定不明确,建议具体明确提出相应的福利分配标准或者同类标准。
3、合同第七条解除条件第(二)项下5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即便试用期内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形,也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不是随时解除。
4、合同中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受到限制,另外调整岗位后无法适应的,用工单位也不应当解除合同,同时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单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可能对劳动者存在人身伤害危险的前提下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此权利不受限制。
5、如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合同中未列明此内容。
6、对于专项培训和保密事项未作协议,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避免以后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纠纷。
建议您有空闲时看看《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尽量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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