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是指为了给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交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
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广东省2012年大学生暂缓就业之后的人事档案存在当地人社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人事档案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无档案管理权单位保存的,应凭就业报到证先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完善档案材料,然后再将档案移交到人才市场,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相关证明 。
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0]8号)的规定,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暂缓一年就业管理。
扩展资料:
管理机构
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可通过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机构进行保管。
人事档案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无档案管理权单位保存的,应凭就业报到证先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补办有关手续,完善档案材料,然后再将档案移交到人才市场,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相关证明 。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具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
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如何办理暂缓就业:
(1)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5月31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中队,由中队登记后交学院招生就业办。
(2)招生就业办把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输入省教育厅指定系统。
(3)省教育厅批准后,毕业生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毕业当年的7月初)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于规定时间(7月中旬)统一把协议书和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没有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视为放弃。
1、由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三方协议,代表了还没有正式落实单位,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暂缓就业的。
2、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3)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注意: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3、申请暂缓就业的流程:
(1)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2)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三份,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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