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认定体检相关问题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身体检查应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当年认定工作通知中,都会对体检医院、体检要求等给予说明。具体请以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省份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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