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是对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羁押的场所。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案情重大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人犯应单独羁押;对同案犯、男女犯、逮捕犯与拘留犯应分别羁押。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情况下,应组织人犯进行适当劳动。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要排队。法院去立案,就必须按照先后顺序排队立案,需要排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耿东样、谭清海、张玉国、王洪彪。
1、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国,男,三十八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小龙门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流氓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看守所。
2、原审被告人耿东祥,别名耿东升,男,三十六岁,汉族,原籍天津市,捕前系北京矿务局杨坨煤矿工人,住本市门头沟区大峪东南横街三十四一一号,一九七八年因打架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流氓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看守所。
3、原审被告人谭清海,男,三十五岁,汉族,原籍北京市,捕前系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马栏村农民,住该村。一九七九年因犯奸*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三年因妨碍执行公务、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因涉嫌流氓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看守所。
4、原审被告人王洪彪,男,三十四岁,汉族,原籍河北省涞水县,捕前系河北省涞水县九龙镇山南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流氓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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