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在我市通过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对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重组、转为营利性医院。
二、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相应机构举办合资、合作医院或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
三、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要求受理民营医院申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需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99张至20张(含20张)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9张以下由县(市)卫生局审批。
四、各县(市)在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基础上,要体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在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地方,应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重组现有医疗机构的方式举办民营营利性医院。
五、具有以下条件者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保证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医院自身发展建设,并无偿承担当地的预防保健;
(二)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捐赠举办的具有慈善性的民办医院;
(三)以为城市低保人群和农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民办医院;
(四)对国外资本或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收购股权等方式对国有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集体医院)实行转制、重组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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