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前提积极条件: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消极条件: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民诉解释》第257条)(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时间:2025-08-12  |  阅读: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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