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条件: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消极条件: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民诉解释》第257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第三人撤销之诉;
(6)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可以适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2.可以适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必须确保当事人收悉,否则不允许缺席判决;
3.当事人可以将普通程序协议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相反的约定不能成立;
4.审判组织简单: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审限较短:3个月,可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甲县法院受理了张三起诉李四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约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甲县法院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于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张三,李四送达了开庭通知,张三对该邮件予以了回复,李四未回复;开庭时,张三到庭,李四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后法院同样用电子邮件向张三送达了判决书,但李四下落不明,法院公告方式向李四送达了判决书。
请评价本案法院的做法,并说明理由。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做法正确(要点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要点2),故当事人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的约定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做法正确(要点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文书(要点4),故法院可以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开庭通知。
(3)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错误(要点5);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悉的,不得缺席判决(要点6);本案电子邮件方式向李四送达了开庭通知,但为经李四确认收悉,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判决书的做法错误(要点7);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要点8),故法院不得使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
(5)法院公告送达的做法错误(要点9),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要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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