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懒一段路,获刑三年半一时懒散,违反公司规定,在禁车区域以车代步。一时疏忽,造成人员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懒一时,悔一世,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多用“十一路”。案情简介被告人敖某某系赣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车队司机,主要职责为驾驶叉车或者抱车进行
时间:2025-08-30  |  阅读: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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