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赣州)

 2025-08-30 15:39:01  阅读 743  评论 0

摘要:偷懒一段路,获刑三年半一时懒散,违反公司规定,在禁车区域以车代步。一时疏忽,造成人员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懒一时,悔一世,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多用“十一路”。案情简介被告人敖某某系赣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车队司机,主要职责为驾驶叉车或者抱车进行

偷懒一段路,获刑三年半

一时懒散,违反公司规定,在禁车区域以车代步。一时疏忽,造成人员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懒一时,悔一世,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多用“十一路”。

案情简介

被告人敖某某系赣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车队司机,主要职责为驾驶叉车或者抱车进行货物装卸。2021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敖某某违反公司“禁止以车代步”的工作规定,擅自驾驶抱车在厂区内部道路上行驶,将正在道路前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后碾压。事故发生后,敖某某立即下车检查,拨打急救电话并向公司报告。陈某某因全身性挤压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诉讼过程

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敖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敖某某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1万元。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敖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敖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未装载货物的抱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并非处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视线受阻从而将被害人碾压死亡,敖某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章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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