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转让合法吗

 2025-01-17 03:48:01  阅读 828  评论 0

摘要: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虽然法律不禁止举办者变更,但也并不意味着举办者变更

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虽然法律不禁止举办者变更,但也并不意味着举办者变更均能获得核准。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时,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审查拟任举办者是否具备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和条件从而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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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摘要 现行法律不禁止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取得收益 通俗的理解,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是举办者,也就是出资人。其实不然。严格来讲,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举办者身份,二是举办者权利与收益(统称为“举办者权益”)。举办者的权利,又称为举办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认可了“举办权”的存在),是指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学校、推举董事或者理事等权利;而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内容各不相同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6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权益转让办法 现行法律不禁止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取得收益通俗的理解,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是举办者,也就是出资人。其实不然。严格来讲,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举办者身份,二是举办者权利与收益(统称为“举办者权益”)。举办者的权利,又称为举办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认可了“举办权”的存在),是指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学校、推举董事或者理事等权利;而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内容各不相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订)》的出台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正式确立,非营利性学校完全回归其公益属性。举办者权益仅指以举办者身份所享有合法权利,不再能从学校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为取得举办者身份继而享有合法权利,拟任举办者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取得学校的举办者身份及其权利,这也体现了举办者身份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非营利性与章程规定不要求合理回报的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权益是一致的,即:

(1)举办者权利;

(2)变更收益。

答案是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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