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项的科技项目管理

 2025-01-18 06:45:01  阅读 832  评论 0

摘要:江西省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赣科院字〔2010〕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全院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

江西省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赣科院字〔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科技立项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全院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管理全院科技项目的依据,适用于院属研究所(中心),和应用院(含所、中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研发设备、人力资源等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国家基金委、省科技厅及省直有关厅局、市级科技局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项目。院科研开发专项基金项目按其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发出通知或者院网站等形式,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单位组织科研人员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否则不予上报。

第五条 科研开发处进行审核后,经主管科研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有指标限制的项目,需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报院领导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重复或者不符合要求,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筛选。

第六条 对不符合上述程序提交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报项目,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件。实施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大力提高院人才建设、研发平台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的水平,促进院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科技项目实行院、所(中心)两级业务管理,即由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所、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以第一承担单位为主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目录发给院属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各所(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科技计划进度开展科技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既要对项目进行具体实施管理,也要对项目的人员配备和实验条件等给予保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经费预算偏差大、主要人员变动等问题,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调离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开发处备查;离岗一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需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排名以计划任务合同书为准,其排名为成果鉴定登记和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的依据,一般不予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人员变动,须由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提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并报科研开发处备案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科研开发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实施,科研开发处每年7月和12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追踪问效。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项目进度检查表。各所(中心)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进展、成果及论文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在申报项目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预算书和任务(合同)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给予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或强占;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 院及院属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院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

(一)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带有指标性的科技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其项目经费由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下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四条 除院基金外,符合项目开支范围、正常发生的单笔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费用,项目负责人可签字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事先通知并征得所在所(中心)同意后,可审批本项目组人员出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执行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重大项目应事先报经科研开发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研开发处和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科技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可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管理费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九条 院对获资助的科技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对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提取项目管理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专项经费的8%核定收取(院5%,项目承担单位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院科研管理费,用于与科研有关的管理性开支,如差旅、办公、接待、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相关人员的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以院、所(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并按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后,院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提供经费配套。

第七章 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已到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不论是否具备验收鉴定条件,需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符合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应申请鉴定(验收),具体程序按有关鉴定(验收)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鉴定(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齐全的装订成册的全套鉴定(验收)资料给科研开发处存档,否则不同意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项目鉴定(验收)。故意拖延或不进行检查和验收者,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不支持其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后,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结题报表并写出研究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科研开发处或项目下达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经费验收结算过程中,必须按照院重大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使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鼓励科技人员将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科技成果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者给予资助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妥善保存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申请书;任务(合同)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论著、设计、工艺、技术规程;典型实物、样品照片;鉴定验收或成果评价材料,有关奖励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装订成册,送科研开发处登记归档。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除不支持其申请各级科技项目并予以公告外,属违纪情况,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差异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处解释。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

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如果已经作为负责人承担了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者作为合作者承担了国际合作研究类项目,在前2类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反之亦然,如果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前2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或作为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合作研究类项目。

5.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出站后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科学研究,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6.

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1.

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2.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涉密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或填写“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4. 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严格按本《指南》要求填写)。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L”的,仅用于申请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NSFC-新疆联合基金、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和NSFC-通用技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等项目;“A06”、“A03”和“A08”仅用于分别申请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和大科学装置联合基金项目。

(4)2015年试行“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的规范化选择,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5)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5.

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研究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其境外工作单位不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6.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部分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7.

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申请的情况。

8.

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16年1月;终止年月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20**年12月。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相关类型项目,应当按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终止年月。

9.

自2015年起,各类型项目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特别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否则按不端行为处理,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10.

自2015年起,各类项目申请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所列资助强度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申请人只需填报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及项目申请经费在申请书中自动生成。

三、关于依托单位的职责

1.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3.

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将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4.

依托单位应当对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每份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附在纸质申请书后一并报送。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指南》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五、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后暂停面上项目申请1年

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人,2015年度不得申请面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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