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就业形势却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大学生创业也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就业之外的新兴的现象。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3篇,欢迎参阅。
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篇一
一、大学生创业现状及分析
(一)创业精神的缺乏
创业精神是指创业者具有开创性的思想、观念、个性、意志、作风和品质等,又包含对创业的理性认识、心理基础和道德品质。创业理性认识是人们从事创业活动的出发点与内驱力,是创业思维和创业行为的前提,是人进行创业活动的能动性源泉和创业动力。创业心理基础一方面是工作中保持积极、乐观、自信的心态,另一方面是面对困难和挫折要有承担责任、直面现实的勇气,包括自信心、与人合作、情绪情感、意志等因素。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创业成功的前提和条件。创业道德品质包括企业运营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准则,是企业社会公德的必备要素。但现在的“90后”“00后”多是独生子女,依赖心理较重,自主性和适应性差,缺乏艰苦奋斗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缺少风险意识和挫折承受能力,遇到困难很容易怀疑自己、否定自己,甚至放弃努力,缺乏创业精神。
(二)创业知识和创业能力的欠缺
要成功创业必须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但由于现行教育体制下,专业培养目标是塑造“专才”而非“通才“”全才”,学生难以全面涉猎相关课程,更不要说系统性地了解创业所需的各类知识,如财务、管理、法律等。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创业者,需要具备较强的个人综合能力。但由于在校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有限,能力培养途径不多,导致学生难以在大学阶段完成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在进入创业阶段后往往屡遭碰壁。
二、职业生涯规划对创业教育的现实价值
(一)指导创业定向,培养创业精神
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创业素质,学生是否具备创业精神,可以通过职业生涯规划的自我评估来发现。在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中,第一项就是进行自我评估。通过职业生涯规划的自我评估过程,能够使学生认清自己,扬长避短,将创业理念与个人兴趣爱好、特长能力等相结合,对自己的创业发展方向做进一步设计、规划,使未来的创业奋斗目标更加明确。通过职业生涯规划的引导,使大学生的创业活动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立足于个人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并依据现实规划未来。成功的职业生涯规划不但能在学生创业遇困时助学生一臂之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还能在学生创业成功之后更进一步,帮助学生有规划地运营企业。
(二)补充学生创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入了企业常采用的战略分析法——SWOT分析,引导学生在自我评估时,立足于个人实际的内在条件进行分析,找出个人的优势、劣势和核心竞争力,并制定相应对策。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更能够根据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去展开创业规划和准备,最终实现创业目标。根据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在校期间,学生可以制定分阶段的、详细准确的创业成长目标。大一,重点考虑提高自身的创业心理素质和创业综合能力。学习上,应将重心放在良好学习习惯和有效学习方法的养成上,通过设定目标—达成目标—评估目标的方法,完成基础课程的学习综合能力培养方面,重视书本以外的团体性活动能力的培养,例如参加社团、竞选干部等。大二,重心仍应放在“学”上,与创业相关的专业课程和技能应重点学好,同时还应积极学习与创业相关的知识,如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国家政策等。大三,开始进入实践,重在“练”。通过参加各类创业大赛,锻炼实践能力,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通过模拟实践检验“学”的水平,同时积累“练”的经验。
三、职业生涯规划视野下的创业教育途径
(一)建立全程、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理念
创业并不是学生临近毕业,开始就业阶段才着手进行的,而是应在学生入学之初甚至最早萌发创业想法时,就需要开始进行指导。哈佛大学曾有一项关于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人群中大约只有5%左右的人会做出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而职业生涯结束时,没做出职业生涯规划的95%的人所创造的资产价值,远不如这5%的人所创造的价值多。这提示我们,要让学生具备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和能力,就要为学生提供全程、系统的指导,教给学生科学的职业规划方法,对于有创业想法的学生则需要依托职业生涯规划,将创业精神、创业知识和创业能力有机融合。创业人才应是复合型人才,人才的培养上应以跨学科课程设置为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要将创业教育融入学科教育之中,客观审视个人创业的基础,理性规划创业蓝图。同时,将创业理念、创业方法等在教学中适当穿插,以提高学生创业能力的知识储备,帮助学生拓宽创业思路、筹划创业步骤,最终实现创业目标。
(二)完善培训师资
现阶段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多由学校职业生涯规划老师担任,理论经验丰富而实战经验欠缺。要对准备创业的学生进行全面指导,老师不但需要丰富的创业理论,还要具有扎实的创业实践技能。因此,在高校广泛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的今天,应为创业培训教师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扶持、政策倾斜等,鼓励这部分教师进行创业实践,并通过他们的实践修正、指导学生的创业理论。还可通过选聘成功创业校友、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企业人员等担任兼职教师,向学生讲授创业技巧、创业须知、国家相关创业政策等,帮助学生了解创业,分享成功经验,规避风险。
(三)加强实践孵化,扶持创业
创业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职业生涯规划同样强调实践。因此,在创业教育中,一定要坚持实践,有效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动性和潜力。学校应重视创业孵化,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依托校企合作,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通过创业园,开展丰富的创业实践活动,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锻炼学生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巩固实践应用同时,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并通过第二课堂、社团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如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等,重点孵化一批创业项目,培养创业人才,形成创业氛围。
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篇二
一、在新形势下推进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有着深远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每年的高校毕业生不断增多,待就业人数不断上升,找工作难度不断增加,就业难成为了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而在新形势下推进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有助于缓解当前我国的就业问题,同时提高国家的就业岗位提供量,可谓是一举多得。
(一)民办高校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发挥着助推器的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要有一大批符合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人才来承担起“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任,“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教育模式的特征应该是:活学活用、以学分+技能+思维技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综合因素评价学生的优劣、推行以用为主的学用结合、脑与手与身与五官的综合结合、鼓励发散思维及冒险精神、重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主张学生的个性张扬、强调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等等。在这种教育模式培养下,学生大多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他们敢想敢干、思维敏锐、团结合作、社会生存能力强、能独立应付和解决许多新问题。这就是“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实用创新型人才,这种培养“创新型国家”所需人才的教育模式就是“创造力教育”模式。
(二)民办高校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民办高校学生事业的创立。
我们要培养的大学生是有着远见和过人胆识的新时代的大学生。在新的形式下,大学生需要有不断创业和超越自己的魄力。在现在就业困难的大的社会环境下,民办高校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同时培养大学生的自主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成功率。而通过系统的创新创业训练,民办高校大学生能够接受到正规的创新创业教育,学会如何规避创业风险等,只有这样,民办高校大学生才能够在创立自己事业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同时也为别人提供就业机会。
(三)民办高校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学生形成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通过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形成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学生的自主创业能够弥补社会主义制度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足的状况。民办高校学生在就业方面相对于公办高校大学生来讲存在一定方面的弱势,而通过对民办高校学生就业观的培养,培养其积极创业的能力,就能够弥补这个缺点,使得民办高校大学生在此方面高人一筹。通过学校推行的创新创业教育,大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择业观,能够形成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生观,能够自动屈从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能够形成科学合理的世界观。
(四)民办高校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提高,创造力的培养和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的实践力的培养。
在现代的学校教育机制下,很多学生缺乏责任感,很多找不到工作的学生选择了啃老,这不能不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的倒退现象。而通过民办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能够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个人的历史使命感。通过进行创业意义的宣传,大学生能够明白创业不只是自己一个人找到了就业岗位,还能够带动很多人一起工作,从而使得社会使命感增强。而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其解决,有助于激发学生个人创造力的培养,能够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使其实践力的提高。
(五)民办高校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创业热情的培养。
大学生总是充满了激情和活力。在民办高校不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使得广大创业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接触到很多的学习机会并且产生浓厚的创业兴趣,为其以后的创业活动积累经验,提供方法,提高离校后创业的成功率。
二、新形势下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现状
1.创业比例低。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在新的形势下,民办高校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的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民办高校大学生选择了进公司上班,或者进事业单位,考公务员等。选择自主创业的只占极低的比率。
2.创新成果少。
在现有的教育模式下,民办高校大学生很少有创新成果,创造力被极大地限制了。这大大阻碍了我国科技转化的比率,使得整个国家的发展显得创造力不足。很多学校的创新创业课程流于形式,丧失了其存在的真正意义。
3.创业能力弱。
由于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认识不够,重视不足,导致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偏弱,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创业成功率低等。而不科学的创新创业教育定位也使得大学生对创业的认识缺乏科学性,导致创业过程中缺乏目标和远见,失败率极高。
4.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虽然在现有的形势下,对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已经是势不可挡的趋势,但是很多民办高校没有对这方面产生足够的重视,使得学校缺乏专业老师的配备,造成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缺乏长足的动力。有的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内容严重不符合现实社会的发展,导致学生学习缺乏兴趣,专业深度不够。
三、解决新形势下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存在问题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要想获得合理解决需要多管齐下,同时也亟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
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中,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加大了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国家通过社会宣传,提供社会帮助,提供政策支持等多种途径对大学生的创业行为进行了支持。学校也应该对创新创业行为进行鼓励和宣传,激发学生的创业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动力。
(二)加强对大学生创新的奖励。
现在学生创新能力不足,除开学校不够重视之外,还因为缺乏相应的奖励机制。对大学生的创新奖励不能只流于形式,还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等。只有对学生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大学生才能够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以及社会实践中不停地创新,从而使整个学校,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形成创新型社会。
(三)增强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
首先应该是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强化其次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创业设计教育再次就是发掘创业典型,树立榜样最后就是在大学生的创业过程中,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四)重新认识创新创业问题。
新形势下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存在问题在很大一个方面是因为没有对创新创业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很多学生都抱着旧的观念,认为创业辛苦,创业风险大,创业成功率低等,宁愿选择进机关,给别人打工也不愿意自己当老板。所以需要学生树立积极正确的创业观,通过创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自己的人生价值。
(五)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
首先,必须提高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教师的数量,必须保证相应的学科有相应的老师承担。其次,提高创新创业方面教师的素质,只有老师的专业素质提高了,才能将知识传达给学生,使学生得到良好的教育。而有的老师自身缺乏创业背景,给学生讲课只能是纸上谈兵或者过于注重理论。再次,教师不能够在教学过程中得到成长。因为专业的特殊性,教师缺乏联系同业的平台以及跟创业模范联系的方式,所以教师不能够很好地成长起来。
(六)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
创新创业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很多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流于形式主要是因为过于注重理论,缺乏实践性。要想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使得大学生有途径接近社会实践其次要为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开辟多种形式,这样才能够吸引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有机会对所学习到的理论进行运用。
四、小结
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现状进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只有通过多种策略对当前的创新创业问题进行研究解决,才能够从本质上改变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难,积极性不高,成功率低等一系列现存的问题,从而更好的培养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的人才。
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篇三
一、基于创业教育理念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
(一)创业教育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学习效率
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内容编排前后重复,降低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创业教育理念能够改善传统的学习效率,因为创业教育贴近社会实际,能够真正体现学生的就业需求,吸引学生注意。创业教育能够根据学生的自我兴趣和技能,为以后就业进行自我意识的培养和自我技能、兴趣的挖掘,从而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观和就业观。
(二)创业教育能够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
很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往往是教师主导的课堂教学模式,学生们在课堂上完全服从教师的安排,所以对学生的个性是一种压抑和阻挡,没法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而创业教育更加深入生活实际,深入到学生内部,教育方法不再单一,而是变得多样化。创业教育理念的引入能够突破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局限性,实现教学结构的改善,提高学生的创业水平和能力。
二、创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的可能性
(一)创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目标上一致
大学生创业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独立发展的个性,培养学生进行创新的思维和敢于挑战的勇气,因为大学生进行创业主要的素质便是拥有创业的品质和能力,需要高度的市场敏感性和创新性。这些内容都是与新型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不谋而合。因此,创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目标上市相互融合的,能够实现两者的真正结合。
(二)创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具有融合性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培养学生思想品德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诚实品德,两者在内容上具有相似性。目前,创业难度很大,必须拥有不怕失败的心理素质和失败后坦然接受的心态。两者都趋向于培养学生的完整性格,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
(三)创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在模式上具有相互依托性
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很多有效的教育方法得到了展开,并且得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比如说理法、实践锻炼法、学生主导法、个体体验法等都是在实践中积累的结果。创业教育更加需要实践方法,在实践中提升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可以通过个案分析、市场调查、专题讨论等方法进一步提升学生创业能力。
三、基于创业教育理念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
(一)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创业教育理念
第一,树立正确的理念,深入开展创业教育理念宣传,注重学生的创业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教师主动培养学生的个性,认清学生的社会发展性和个体发展性。第二,要重视创业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业素质为重点展开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三,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第四,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展开相应的培养方法,注重学生的个体发展,关注学生的兴趣和本身存在的良好品质和能力,加以提炼和培养。第五,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二)明确创业教育的内容
创业教育应侧重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应该将创业教育的内容融合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之中。为了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应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所以课堂教育应该从创新能力的培养入手,如开展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开展实践教育。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更新理念,改变教育方法和手段,融入创新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个体教育和创新教育。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业教育实践活动
很多创业的创意都来自于实践当中的灵感,所以加大实践培养力度能够有效地提升创业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开设企业管理课程,开设人文课程,开展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模拟大赛,给予学生更多的创业实习机会,让有创业意识的学生可以获得更多的实习机会,从而为毕业以后的创业奠定基础。
(四)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一,应该注意更新大学精神文化建设,在办学理念上支持创业教育。第二,大学制度文化建设需要健全的组织制度,在组织上应该支持创业教育。第三,大学物质文化建设需要具体的载体,因此学校的一些物质标志应该建立起来,让创业氛围可以充斥在学校的每一个角落。第四,领导加以重视,同时教师作为教育理念的传播者要身体力行。第五,社会上应该形成一种创业热潮或者是支持创业的风气,这样,学生进行创业的过程才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激发大学生创业的兴趣和激情。
四、总结
基于创业教育理念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能够很好地应对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培养更多的社会人才。而创业教育理念的融入能够真正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能够培养学生的自我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和良好的创业素质。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基于创业教育理念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从思想理念上进行更新,从具体的实践入手,将创业理念真正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
民办学校。
郑州商学院是一所以商科专业为特色,拥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成员。
学校于2004年由豫籍台湾教育家王广亚博士捐资创办,前身为河南财经学院成功学院,历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郑州成功财经学院,2018年11月更为现名。
学校特点
2016年,学校有教师958人,其中专任教师881人,外聘教师154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占74.3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占29.97%。有河南省优秀教师1人,河南省教育厅优秀教育管理人才4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8人。
据2020年5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河南省民办高校品牌专业建设点11个,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3个,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河南省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河南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1个,河南省众创空间 1个等。
百度百科-郑州商学院
一、 民办高等教育功不可没
中国民办高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肇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007年,全国民办高校共有1521所,占全国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总数的65.5%;在校生460.26万人,占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人数的17.1%,平均每校3026人。当十载寒窗苦读的学子们高考后痛苦于一校难求时,数量众多的民办高校给他们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为他们圆了一个“上大学”的梦想,这是对学子和家长而言;对国家来说,延迟、缓解就业压力,提升人口素质,蓬勃发展的民办高校也是功不可没!
二、 民办高等教育基础薄弱
尽管如此,但民办高校的基础依然十分薄弱,不说别的,仅从博华教育所属的两所全国十大民办高校(西安思源学院和北京人文大学)来看,教学和经费依然是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环节。
从教学来看,首先是师资力量不足,不仅数量不足,质量更是欠缺。民办高校的专职老师非常缺乏,大多靠聘请兼职教师来完成教学计划,不论是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基本是两头大,中间小,即以退休返聘的老师和刚毕业的学生老师为主,而中年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严重匮乏。其次是教学设计落后,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基本上照搬公办院校,缺乏根据自身特色和定位进行差异化的设计。最后是教学管理落后,民办高校对二级院系、教师缺乏符合民办高校市场化特点的、完善的教学效果评估手段,大多只停留在到课率、流失率、国考通过率等一些简单的方式上,对学生的管理也是以严格的控制为主,防止流失,而没能注重其全面的成长与发展。
从经费来看,民办高校目前基本上还是以学养学,靠扩大招生规模、降低生均办学成本来获得积累和发展,与国外不同,社会捐助的经费极其有限,但是,这使得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很难得到充分的经费保障,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如北京人文大学,虽然已有2万人的在校生规模,却没有统一的校区,学生被分割在6个校区,学校没有运动场所和器材,没有像样的图书馆,日常教学办公开支也捉襟见肘,举步维艰。
三、 民办高等教育的方向在哪里?
在此基础上,民办高校的发展方向到底在哪里,值得所有从事民办高等教育、关注民办高等教育的深思。我个人觉得,民办高校的发展方向依然是以学养学。
以学养学,就是以学费收入支撑学校建设与发展。这个毋庸多言,在国家投入、社会捐助杯水车薪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学生缴纳的学费等收入来支撑学校发展;
民办高校的本质是在市场化竞争下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为社会提供优秀人才。所以,民办高校的以学养学,就是坚持市场化办学方向,挖掘社会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挖掘中等教育毕业生的教育需求,挖掘两者之间的结合通道。而这个通道就是学校的课程开发、对外宣传、招生服务、课堂教学、实践实习、课外活动、就业指导的目标所在,也是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的结合点所在。
四、 民办高等教育的咨询市场巨大!
但是,如何具体实现以学养学,如何通过教育手段的革新来满足长期市场化办学的要求,民办高校目前的摸索还处在初级阶段,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大多只具有教学或经营的单一经验,更缺乏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熏染,所以,他们对如何打通招生、教学、学管、就业链条,如何形成办学特色与品牌,如何改进招生模式、扩大招生规模,如何精细化教学成本管理,如何提高投资回报率,必然是异常关注的。因为这将是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将决定着未来民办高校的生死存亡乃至中国高等教育的格局地位。
今后,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民办高校还将蓬勃发展,激励的市场竞争将是民办高校寻求变革与出路,中国管理咨询业正象风险投资者一样,都在觊觎着这片沃土,期盼着能分一杯羹,出一份力!
从行政法看民办高校教育纠纷问题
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高校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渐趋增多。著名的公办大学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而普通高校尤其民办高校在这方面问题更为突出。如何恰当地解决这类问题,值得社会各界重视。民办高校教育纠纷行政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办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民办高校297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 40多所在校生163. 07万人,其中,本科生 21.12万人,专科生141.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 36万人独立学院318所, 在校生186. 62万人,其中,本科生165. 68万人,专科生20. 94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87万人。民办高校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师生与公立高校的平等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问题,但还有不少待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解决起来,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例如, 2006年, 江西省两所民办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文凭不被承认2007年,安徽某学院成教院因数字媒体专业多招生,造成学校无法给多招收的这部分学生发放数字媒体专业证书,并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校方私自修改学生所学专业…… 这些教育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会最终导致群体性的恶性事件。对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教育法律关系中如何界定, 值得探究。因为教育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学校与学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仅是学校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具体的情况下,它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更有可能成为教育诉讼法律关系。要搞清这种关系,就要明确民办高校是否如公立高校一样,是不是也具有行政法律主体地位。
一、民办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民办高等学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而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003年9月,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从法律角度对民办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以此为依据,作为我国民办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也拥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与公办高校的同等地位, 即民办高校也享受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对学生行使处分、奖励及颁发毕业证书的权力。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有区别,前者是“私人行政”,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带有勤务性质而后者是“公共行政”, 是国家行政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行使的教育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一样,对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实现其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合格人才的办学宗旨。因此,从根本上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非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虽然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高校的收费制、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制和市场运行机制,使其事业性冠之以产业的特征,但是我国的《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办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办高校管理学生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非学校本身。学校是现行教育制度的执行者、实施者, 而教育制度的执行与实施正是我国教育行政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与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 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如对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因违反校规校纪予以处分等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民办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为实施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的管理,从本质上看,它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
二、民办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现状民办高校在办学初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教育资源极其有限,在和学生的关系上往往采取“宽进宽出”的做法,学生的学习结果交由国家去审核(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等),而对学生的管理,则往往是“看起来很严厉,实际上很溺爱。”有的学校为了解决生存危机,甚至不惜做虚假宣传:“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这是一所民办大学的招生口号,但是学生却把它改为“一切为了学生的 ‘钱’,为了一切学生的‘钱’,为了学生一切的 ‘钱’”,很是讽刺。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及民办高校自身的滚动发展,一些民办学校逐渐做大做强,“进入国家统招计划、升格为本科”,摇身一变也成为 “和公办高校一样”,但实质上初期产业性特征却没有改变。我们通过审视和定位民办高校与在校大学生的关系,就可以发现,由于民办高校产业化的要求,内部管理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一些做法不仅遭到了学生还有许多学者的质疑。要想进一步揭示双方内在关系的实质问题,就有必要对民办高校管理的一些现象进行深入理性地分析。 1.教育教学管理问题作为高校,其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教书育人,因此应该严格教学管理。但是,民办高校在教学管理上却往往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以绝对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行使权力。例如,对于考试作弊,众多高校在其校规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对考试作弊都有严厉处罚甚至剥夺学籍,不予发放毕业证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却并不认真执行,让我们看这样一个事实:民办高校在学历文凭考试中,监考老师是各校互换的,因违纪率是要公布于外,于是,各民办高校形成默契,互相包庇。对于被省巡考抓住作弊的,无疑严厉处罚对于被校际间监考抓住作弊的,则“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在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中,时期不同处罚不同,关系不同处罚不同,花样翻新千变万化,管理的随意性可见一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他们缺乏教育管理经验,不知道如何用科学的规范的方式对学校进行管理,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民法制建设资治文摘·管理版 2009.03 办高校的创办者不少是本着“教育产业”的目的而办学的,基于自身利益不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实行认真管理。在这样的民办大学毕业的学生,难免出现使很多学生在花费了巨额的学费和生活费之后,并没有取得社会的公认,面临着起点歧视,家庭的支出和个人的努力与社会的承认并不对等的问题。 2.自主办学权问题《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含民办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为保证其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以上这些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在对外招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行为行使时,只能也必须以学校名义进行。高等教育法虽给予了民办高校自主办学权,但却未对其权力给以必要的制约和限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办高校处分权的滥用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思维未改变,因此民办高校便可以根据自制的规章进行处分。虽然这种处分看上去是符合校规的,但是实际上有违反上位法的可能。第二,民办高校校规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这些校规的效力范围问题。按先行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来说,民办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部颁规章的规定或授权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校规的,但是其位阶和效力显然均在法律法规规章之下,因此在制定校规时超越上位法做出某些不加限制的规定(如对人身权、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限制等)显然是违法的。作为民办高校这样一个拥有实在权力的机构,其制定的校规一旦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就会出现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因为其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校方的单方行为,既没有另一个主体———学生的民主参与,也没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加以制约,从而使权力任意地扩大。有的民办高校更是硬性规定本校学生按人数 10%进行留级等,更是明显的违规。当民办高校以那些本身就存在瑕疵的规定来进行学校管理时,肯定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有效保障。
三、应对策略的建议与思考 1.加强立法建设目前,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仅有六部,行政法规有十几部,而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法律时往往站在高校主体一边,对于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法律上则有不少空白。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存在问题,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多为概括性条款,缺少相关的解释和具体措施,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误解,不便操作。由于法律的滞后,民办高校越位擅自扩大权力,使各种侵害大学生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和高等教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建设,并作好法律解释工作,注意高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注重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加快机构机制的建立在加强立法建设的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加大对民办高校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内部争议机构的建立。 (1)听证和申诉机制的建立听证和申诉制度,不仅是两种比较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也是体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听证在行政法上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以保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现行的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而《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对行政处罚不满有申诉权。”教育部在2005年制定的新《规定》中, 更是将申诉制度固定化、程序化,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等,都是建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则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民办高校之所以出现较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民办高校的学生不能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所致。据调查,民办高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寥寥无几,有些也是只有制度没有执行。 (2)协调监督机构的建立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牵涉很多问题,民办高校尤是如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外的先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德国是曾经产生“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发源国,经过多年的理论发展,开始越来越重视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早期的“教授治校型大学”(即校务会议由教授组织,教授有绝对权力,学生只是受教育者,毫无地位)向“群组大学”转变,并于1976年订立了《大学纲领法》。此法是适用于所有归属于各邦的高等学府的基本法,其确立了大学生为大学组织必要群体之一,与其他群体共同参与大学自治,使学生权利得到了司法的保障。日本也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 中,采纳所谓“部分社会说”,认为法院可对大学与学生关系中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大陆法系对“特别关系权力”说做出修正的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对大学的治理结构做出了积极的制度改进。美国法律规定,每一所大学都是法人,都有董事会监管。同时,还有监管系统的独特设计———每所大学都有一个校外董事会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管,从而维护了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和管理经营机构中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满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如果借鉴国外群组型大学的做法,有了学生参与的管理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所帮助。此外,作为被定位成公务法人、特别法人的高校在特殊行政法律关系下,如何强化自身法治化建设也尤为关键。在这一点上,华中科技大学则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能: 在学校领导下,与校内有关部处合作,修改完善有关内部政策、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产业、后勤部处有关政策、规章工作等。这样的机构,从高校一方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法律事务,使高校管理走向法治化,同时,也能够为学生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机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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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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