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缩小差别的对策:
第一,贯彻教育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入学机会平等和资源分配平等。应在基础教育阶段实行无差别的个人入学机会平等原则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的的平等原则,让所有的学生享有人生教育起点入学机会的平等、人生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平等和教育质量平等,从而保障受教育者教育过程平等和教育成功概率平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平等精神。消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差异,以及贯彻基础教育学校入学机会平等原则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平等原则,是真正克服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的基本途径。

第二,贯彻促进受教育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这一原则是美国学者莱伊·道格拉斯(RaeDouglas)提出的处理平等问题的最为重要的原则。在现阶段,我们能够做的是吸取莱伊的思想,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基础教育发展政策。这样的政策应该包含:其一,在教育资源方面实践整体平等原则,促使教育资源倾斜流向条件较差的学校、村镇学校、落后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缩小同一层次、类型学校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尽量淡化受教育者由于进入不同学校或处于不同地区而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其二,在价值取向上选择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为受教育者提供何种教育机会,采用什么原则分配教育资源,都应该平等对待、差别对待和最大化原则并重,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应该最大化地促进受教育者的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该是逐步缓解教育差异,迈向均衡地发展基础教育的可行和现实的思路。
第三,贯彻矫正平等和补偿平等原则。
这是美国学者柯而曼(ColemanJames)提出的消解教育差异的原则。矫正平等的内容是采取经济措施补偿那些能力优秀但没有优秀背景的人;补偿平等的核心问题是对那些生来基因不良,或者处于恶劣环境中的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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