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二级学院内部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可享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通过创新实践、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期限内提出申请,学校优先考虑其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从外校转入的;
(四)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学校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学生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改选专业;经过一学年的学习后,可在本学院范围内申请改选专业。
各二级学院在第一学期期末根据本院的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各方面条件,公布本院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各二级学院在第二、三学期末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公布各专业可接受系内转入学生的名额。
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申请在本学院内部转专业的学生,可以在第三、四学期开学注册报到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一个欲改选专业志愿,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认可和教务处确认后,学校于开学第二周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者,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校对批准的转学情况予以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对转入我校的学生情况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教学系 | 开设专科专业 |
| 金融管理学院 | 金融管理与实务、农村合作金融、国际金融(中澳合作) |
| 投资保险学院 | 投资与理财、保险实务、医疗保险 |
| 国际商学院 |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商务英语、会展策划与管理 |
| 信息技术学院(互联网金融学院) | 计算机信息管理、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 |
| 会计学院 | 会计、财务管理、信用管理 |
| 工商管理学院 | 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电子商务、社区管理与服务 |
| 人文艺术学院 | 文秘、信息传播与策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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