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在每人每次10本(册)以下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个人自用邮寄进境印刷品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超出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1号)的规定,如旅客所携图书无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境内容的,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海关十本书算十本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您可参阅。对于图书,根据是否成套,具体的免税限量册数不一定是10册。
中国证券网讯6月11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2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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