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杰地灵这个词放在江大毫不为过,在学校这么久,对江大的杰出校友也略有耳闻。
企业家:
除季克良(原茅台集团董事长,超有名的那个茅台)和张亚东(青岛啤酒董事长,超市常见的青岛啤酒)外,江大出来的杰出企业家不胜枚举。

虽然江大是个很低调的学校,这些人物的名字或许很多人没有听过,但与之相关的食品,却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酒食饮品,事业上大有成就。
在我们不知道的时候,这些企业家已经给母校捐了不少钱啦。
政治家:
以邓鸿勋为代表,江大学子学业有成后,为各个省份出谋划策,奉献精力的也不少。
例如苏森是原青海省副省长,邓鸿勋是原海南省省委书记,徐国健担任过江苏省省委常委......江大名人是说不完的,他们遍及全国各省,在无人知道的时刻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科研教育家:
因为我是纺院的,就我学院而言,不少讲师和教授的母校,也都是江大。
他们在江南大学学习后进修升级,再回过头将自己学过的知识传递给我们。这样一脉相承的精神,也正是江大想要让学生明白的道理吧!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江大众多退休的老教师,老教授都是具有院士资格的,这些优秀教师多集中在生工院和食品院,在业内名号响当当。听过几次课,风骨尤存的教师!
轻工业是强项,江南大学出过不少轻工业方面的****。今日我以江大的名人为荣,也希望将来,江大可以以我为荣。
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
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
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起初,江志根不知道儿子江伟华为何溺水身亡。直到他找到窑厂,厂长妻子告诉他:“你儿子是救人死的。”
他询问4名目击者后得知,儿子确实为救人而溺亡。当时,被救者家属害怕,挨家央求“别说出去”。
江志根这才依稀还原出儿子生前最后的场景:2000年5月,12岁的江伟华与几名小伙伴一起,在村里窑厂后面的水潭玩耍。
“儿子走在后面,突然听到两个孩子喊 快救吴德飞 ,儿子喊 我来救他 ,就跳进了水里。”江志根说,“儿子为了救人,连衣服都没来得及脱。”
江志根专门搜集目击者们的书面证明,准备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现实让人尴尬,只读完小学一年级就辍学的江志根不识字,他买了字典开始自学,虽然能大概读懂各种材料,然而写东西这样的“棘手活”还要请别人帮忙。
2002年3月,正处于筹建的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规定,发给江伟华家属2000元,并给予每月补助300元,为期4年。
为了争取荣誉称号,17年里,江志根从乡镇到省城,跑遍了各级派出所、公安局、民政部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该找的部门都找过了”。
2011年9月,句容市公安局举行由省市县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认定江伟华等3人见义勇为行为,并给予江伟华家属慰问金2000元。同时,给予江志根一次性抚恤金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合计15万元。
但是,对于给江伟华颁发荣誉证书的要求,会议纪要予以否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解释,是否有证书在待遇上有区别,各地规定不一样。大致而言,首先是荣誉,其次是奖金,另外抚恤金以及子女的抚养和就业等有区别。
江志根提供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中相应解释是:“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既然认定了见义勇为,为什么不发证书?”江志根想不通,“我就要给儿子一个名分,否则就对不起他。没有荣誉证书与表彰决定,就不能证明儿子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
2015年12月,江志根将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5个月后,镇江中院开审此案。今年1月11日,镇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他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1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会议纪要认定江伟华救助落水儿童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决定给予其亲属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明确不另发荣誉证书,并实际履行完毕。同时认为该项决定属于奖励种类及形式的范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并无不当。并且,江志根也领取了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江志根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给江志根泼了一盆冷水。他对结果不满意,他始终认为“没有证书跟表彰,就不能证明江伟华的救人是见义勇为”。
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祥华认为,从社会效应角度来说,政府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对的。以前小英雄赖宁的故事受到广泛宣传,但容易误导未成年人不顾自身条件做出危险的事情。如果授予未成年人荣誉证书,就是鼓励学习。
“如果确实是见义勇为,就应该给予荣誉称号。用年龄来否定未成年人已经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授予未成年人荣誉称号,是不对的。”余凌云说。
余凌云认为,社会应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引导,鼓励他们做适合年龄阶段的行为,比如看到溺水可以大声呼喊,并不一定要自己跳水救人,但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不让见义勇为。
余凌云说,不予表彰是因为发了证书要向全社会公布,担心会有误导效应。实际上,不提倡的是见义勇为的方式,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宣传时可以正确引导,既表彰见义勇为,也对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正面引导。“见义勇为可以有更好的方法”。
现实中,“见义勇为”认定主要根据各地法规,带来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这是立法上亟须完善的地方。
余凌云介绍,目前有不少人在推动全国立法。如果全国立法有可能性,要制定统一规定,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认定和表彰中存在的问题。关键问题是执行问题,有些地方目前没有配套规定,比如规定“不鼓励见义勇为”,有关部门执行时没有具体操作标准。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说,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出于对其保护的原则。如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奖励,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平等原则相悖。
也有专家表示,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或家属,给予救助、优待,但不意味着“鼓励”。如果处理不当,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法律执行中要人性化执法,不能僵化和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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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法学院设有法律系、社会学系两个本科专业,拥有市场经济法学学术型硕士、法律专业硕士、农业推广(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硕士等三个硕士学位点,2015年又成功获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设有江苏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无锡市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无锡市社区建设与社会工作研究等校地合作机构。学院致力于培养专业基础厚实、知识体系全面、创新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实务型社科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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