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新建资产

 2025-01-22 08:09:01  阅读 537  评论 0

摘要:1、所谓开办资金即是学校所有者投入的资金,也叫注册资金,在会计上叫实收资本。这样你可以作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2、学校购进符合固定资产划分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3、按照现行税法和会计制

1、所谓开办资金即是学校所有者投入的资金,也叫注册资金,在会计上叫实收资本。这样你可以作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学校购进符合固定资产划分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按照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在下月计提折旧,计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时要扣除5%的残值,而且要按照不同的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特此回答!

民办大学新建资产

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什么出资

大约10-30万。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已成立的民办初中、小学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独立、集中且满足教学需要的校舍(校园);

3、有办学投入和教学所需的流动资金,教学设施条件应满足所办教育层次教育教学的需要;

4、校长(负责人)应有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教学经验,且具备任职资格;

5、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程序:民办学校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

4、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办学场地、房屋(校舍)使用证明。

6、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议、论证。对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市教育局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教育局批准。时限: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责任处室: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民办大学如何轻资产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轻资产运营的基础:核心能力明确了自身的核心专长所在,方知该专注什么、该放弃什么、依托什么去运营、运用什么去扩张。

光明乳业正是因为具备了突出的营销能力和品牌优势,而且这一点得到了市场甚至竞争对手的认同,凭此它才能成功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轻资产运营。

没有核心能力或不知道核心能力所在的企业,是不宜实施轻资产运营的。

轻资产运营的依托:知识依托“知本”(智力资本)、知识要素、知识资产,企业才能驾轻就熟、以小博大、游刃有余。

其实不论企业的核心能力为何——研发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营销能力、公关能力、文化能力、整合能力……它归根到底都是知识的能力。

正是由于知识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边际成本很低甚至为零的特点,才使得轻资产运营可以更有效地实现以小博大、杠杆他人的资产。

轻资产运营的利器:品牌品牌不仅是形态上的无形资产,而且是簿记中的零资产——它不出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最多出现在被并购公司的商誉(goodwill)里。

但品牌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最具价值的轻资产。

大多成功的低成本扩张,都是品牌引领的轻资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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