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共七章五十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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