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转专业涉及到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涉及到关爱学生、因材施教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等问题。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鼓励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兴趣和发展空间,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际,现将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转学、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受理。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转学、转专业学生到转入学校或转入专业“借读”。

第二条:转学、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
第三条:转学、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和表现如达到退学条件等不符合转学、转专业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四条:申请转学、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状态如为退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转学、转专业的申请和依据必须充分、合理、正规,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在毕业年级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单招)学生不能转学、转专业。
第八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第九条: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第十条: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第十一条:我院与本科院校联办的本科专业不能转学、转专业到本科院校的本部。
第十二条:高考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专业。
第十三条:入校未满一学期者或二年级及以上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所有公共必修课考试成绩须全部及格(合格)。
第十五条: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不能转学、转专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我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要求仍按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 二级院系 | 专科专业 |
|---|---|
| 财经学院 | 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农村合作金融 |
| 社会工作学院 | 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
| 工程管理学院 | 安全技术管理、城市管理与监察、房地产经营与估价、物业管理、园林技术 |
| 工商管理学院 | 报关与国际货运、国际贸易实务、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营销与策划 |
| 信息工程学院 | 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 |
| 电子工程学院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 |
| 文化产业管理学院 | 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摄影摄像技术、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文秘、装潢艺术设计 |
| 旅游学院 | 航空服务、会展策划与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 |
| 健康与老年服务学院 | 家政服务、康复治疗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社区康复 |
| 人文学院 | 社会体育(健身健美服务与管理方向) |
| 国际教育学院 | 商务管理、商务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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