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我的一个同学去年上的,复试走过场。
法学院教学机构设法理学课程组、民法课程组、经济法课程组、刑法课程组、国际法课程组、法学实训教学中心、法学教育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组、经济法学科组、理论法学学科组、刑法学科组、国际法学科组、法律诊所等机构。
法学研究所始建于1986年9月,已故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春洗教授任第一任所长。英美法研究中心成立于2001年,特聘加拿大法学家李国力教授任主任。

院所设置:
法学院科研机构设有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烟台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烟台大学中欧人权法研究院、烟台大学法学研究所。
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烟台大学亚太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山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烟台大学司法与行政执法研究中心、山东省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烟台大学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等机构。
法律诊所是依据2017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专业任意选修课程。
法律诊所也即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其突出的实践性特色具有单纯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可用于培养大量的法律实务人才,并加强对理论性研究的理解和实践配套经验。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
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法律诊所在中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
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其中发展较早也成果较好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未成年法律诊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浙江大学法律诊所、清华大学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北京大学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湖南师范大学法律诊所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下设民法研究中心、商法与经济法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中心、诉讼法研究中心、法理与法史研究中心、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刑事法研究中心共七个基层学科机构。同时设法律基础中心、法律实践中心(含法律诊所和法律实习)和公益法律服务三个教学辅助中心。
法学院依托北航工业信息化学科优势,注重战略特色研究和学科建设,与国家工业信息化建设的法治战略需求密切结合,在知识产权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频谱法、网络信息法、科技证据等领域形成明显的特色优势。
2011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空管局依托北航法学院在航空法制领域的研究基础,批准在北航挂牌设立“国家空管法规标准论证中心”,作为国家空管法律政策的目前唯一的法律智库基地。
2014年10月23日,学院成立“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并在2015年6月24日获批国家工信部首批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该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统合“法律与科技发展中心”(2007年)、“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中心”(1997年)、“网络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2014)、“科技证据法律与实验中心”(2010年)、“外层空间法研究所”(2000年设立)、“航空法研究所”(2007年设立)、“频谱法律与标准研究所”(2010年)、“保险法研究中心”(2009年)等特色机构。
此外,学院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研究平台建设,设立了“东亚传统法律文明研究所”(2008年)、“中国农村法律政策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经济行政法研究中心”(2012年)等研究机构。
北航法学院也注重对外研究和国际化办学的拓展,设立了“英美法研究中心”(2007年)、“德国法研究中心”(2008年)、“法国法研究中心”(2009年)等国际合作研究机构。
附:学院学术机构和教学机构示意图 1.民法研究中心 (10人)
2.商法与经济法研究中心(8人)
3.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10人)
4.法理与法史研究中心:(7人)
5.诉讼法研究中心(5人)
6.刑事法研究中心(5人)
7.国际法研究中心(8人) 1.法律基础教学中心
2.法律实践中心(含法律诊所与法律实习中心)
3.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1、法律与科技发展中心
2、网络信息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
3.外层空间法研究所
4.航空法研究所
5.频谱法律与标准研究所
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中心
7、标准化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所
8.科技证据法律与实验中心 1.东亚传统法律文明研究所
2.保险法研究所
3、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2007年)
4、“中国经济行政法研究中心”(2012年) 1.英美法研究中心
2.德国法研究中心
3.法国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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