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陕教字〔2017〕13号)及《关于报送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举办者补充材料的函》(陕教函〔2017〕500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由延安大学和陕西德可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变更为延安大学和陕西荣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

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要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内涵发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
三、陕西省教育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学院明确办学定位,提高办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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