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钦的国内外学术参与和报告

 2025-01-26 19:09:01  阅读 765  评论 0

摘要:1.2005年8月15日受邀出席在浦东国家干部管理学院举行的中国科学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组织的“人民币汇率改革与国际资本流动高层研讨会”,出席会议的嘉宾有前IMF首席经济学家哈佛大学的Rogoff教授等学者。2.2005年9月10-11日在首届“转型与经济发展双年会”上宣读论文“Re

1.2005年8月15日受邀出席在浦东国家干部管理学院举行的中国科学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组织的“人民币汇率改革与国际资本流动高层研讨会”,出席会议的嘉宾有前IMF首席经济学家哈佛大学的Rogoff教授等学者。

2.2005年9月10-11日在首届“转型与经济发展双年会”上宣读论文“Relational Contract and Governance Dynamics of Transition”, 并担任“法与经济学”一个小组的评论人。

3.2005年9月24-25日在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参加第五届“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报告了论文“关系型合约与经济转型的微观机制”,并且担任“微观经济学”组的评论人。

王永钦的国内外学术参与和报告

4.005年11月7日受邀参加复旦大学举办的国际会议“Overseas Studies of Contemporary China”, 并担任经济学组的评论人

5.2005年12月1日在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市场化和民营企业竞争力”专题学术交流活动,宣讲论文“关系型合约与经济转型的微观机制”。

6.2005年12月3日参加上海社会科学界年会经济管理专场,并担任评论人。

7.2005年11月5日到6日参加在复旦大学举行的“东亚产业发展与全球贸易格局变化”国际研讨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Relational Contract and Governance Dynamics of Transition”.

8.2005年12月10日在复旦参加早稻田大学等亚洲五校联合召开的“亚洲共存”学术会议,并主持下午的panel discussion并发表演说。

9.2005年12月20日与陆铭、章元、张晏一起主讲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现代经济学系列讲座之“China at the Crossroad: Great Challenges and Issues”.

10.2006年4月4日在加拿大女王大学的China Research Forum上发表“Whither China’s Economic Reform”的主题演讲。

11, 2006年6月28日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CCER)举办的教育部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联谊会上宣讲论文“A Theory of Interlinked Relational Contract”。

12, 2006年9月,参加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国际会议Strategies of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and Germany,担任一个session的主席和评论人。

13.论文“社会异质性、公私互动与公共品提供的最优所有权安排”(与许海波合作)入选第六届“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2006年9月,山东威海),并在会议上报告。

14.论文 “Optimal Collusion-proof Procurement Mechanism Design” (与孟大文合作)入选“第三届泛太平洋博弈论大会”(2006年10月20-22日,北京),并在会议上宣讲。

15 “沪杭青年经济学者论坛”上报告论文“社会异质性、公私互动与公共品提供的最优所有权安排”,并担任一个议程的主席(2006年11月8日)。

16.2006年11月20日在山东大学报告论文“社会异质性、公私互动与公共品提供的最优所有权安排”。

17.2006年11月21日在上海社科院作学术报告“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互联的关系型合约理论”。

18.2006年11月25日在复旦大学召开的“长江三角洲经济·空间关系学术研讨会”上报告论文“职业选择、人力资本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并担任一个议程的评论人。

19. 2006年11月28日在首届国际Annual Conference on Working on Market Economy上作学术报告“Development as a Process of Unraveling Institutions”。

20.2007年5月13-16访问早稻田大学,代表复旦大学讲授亚洲五校联合课程之 “China’s FTA Policy: Taking Stock and Looking Ahead”。

21. 2007年5月18日下午在上海巴黎春天大酒店为泛亚洲保险联盟(PAA)年会发表主题演讲 Whither China's Economic Reform.

22. 2007年5月26日在上海论坛上宣讲 “Development as a Process of Unraveling Institutions: Understanding the East Asian Model”.

23.2007年6月20日在上海大学演讲“Whither Federalism, Chinese Style”.

24.2007年9月15-16日参加第二届转型与经济发展(TED)双年会上作点评人。

25.2007年11月6日在复旦大学“现代经济学讲座”报告“理解中国的经济改革:机制设计的视角”。

26.2007年11月24-25日参加第二届全国计量经济学高级学术研讨会,并报告“Social Heterogeneity and the Optimal Mix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27.2007年12月7日在上海大学报告论文“Social Heterogeneity and the Optimal Mix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28.2007年11月28-12月1日访问韩国全南大学,参加该校与CCES的年度学术研讨会“Problems in Market Economy”, 报告论文“Social Heterogeneity and the Optimal Mix between Private and Public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29.2007年12月22日参加复旦大学召开的“社会资本与中国发展”研讨会。

30.2008年1月12-13日参加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复旦大学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改革2007:公共政策的变革学术研讨会”。

31. 2008年1月18-20日,在日本早稻田大学参加“Toward East 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研讨会。

应规范群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锡祥:上海和其他地区的群租现象日益突出,宋锡祥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应对:

1、从立法方面来看,建议上海市立法部门,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进行修改,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群租作出界定、明确群租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

2、从执法方面来看,应加强治安管理,组织本市公安、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参照既顾全全局利益又照顾局部利益,既满足产权人利益又照顾相邻关系人利益,既鼓励社会效率又主张社会公正,既有抬高门槛的入门条件,又有补充救济的疏导出口的精神,协同制定具体的群租出租条件和群租承租条件,抑制群租带来的暴利,居委会干部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工作;

3、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群租进行市场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对于房东群租所得的超额利润依照个人所得税的细则征税。同时,对于明显存在群租行为的房东收取高额物业管理费,并加收清扫费、维修费等其他设施维护费用。通过这一手段来提高群租行为的进入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本身的循环作用来遏制这一现象;

4、通过“业主公约”中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总之,通过多管齐下的手段,对群租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将群租现象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群租不违法,不能随意定性。对于群租,宜疏不宜堵。安全隐患、相邻纠纷等问题不仅仅是群租独有的,因此不要“妖魔化”群租。

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兴的法律关系,不能消极地对待它。比如说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投机倒把”罪,自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后取消了,已开始慢慢淡出历史舞台。“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的说法,今天看来颇为荒唐。群租也是这样,不能一味地打压禁绝。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租赁关系的新形态,可以考虑专项立法加以界定和规范。

此外,段厚省教授认为群租更多的是一种趋利行为,应该从利益本身出发进行调整。通过征收租赁税,增加物业管理费等经济杠杆来平衡。同时采取“内紧外松”的方式,各职能部门加强管理疏导,不能把管理部门的责任转嫁到老百姓头上,形成“惰性政治”。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楼建波认为,“群租房”新政的出台给出了衡量正规合租的“尺子”;但在治理群租乱象、整治黑中介、处罚违规出租方等方面,这根“棍子”却略显软弱。

楼建波说,首先,《通知》只是一个一般性规定,在最触及群租房要害的处罚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禁止群租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群租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会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易带来社区安全隐患。因此,对“群租”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应该的。但是同时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一个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对于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对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租金支付能力更低。如果盲目取缔群租,低收入群体的人权会受到侵害,违反宪法。说到底,群租需要综合治理,在加强政策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也需要一些人文关怀。 占比较小,难撼整个市场

《通知》一经发出,网络上立即掀起讨论热潮。合租一族最关心的就是,叫停群租难免会推高房租?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北京房屋租赁价格一直呈现稳定上涨趋势,群租的比重较小,短期内难以影响到整个租赁市场。

链家地产副总裁林倩认为,根据相关统计,不符合规定的群租现象所在比重约为整个租赁市场的5%,比例较小。《通知》的出台给了正规的分租“名正言顺”的渠道,而且是可以基本满足租房者的需求。“以一套两居室为例,按照规定,两间卧室与客厅均可以居住两人,一共可以住6人。”正是因为有“法”可循,原本打算整套出租的业主完全可以将房子变为符合规定的分租、合租。林倩表示,北京的租金水平的未来趋势依然是稳定上涨。随着更多公租房的建设以及分租更合理合法,北京租赁市场价格的上涨趋势才有可能放缓。

市房协秘书长陈志坦言,群租乱象被遏制后,个人承担的租金肯定会略涨,但租户应该更注重正规合租带来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以及居住舒适度、个人隐私方面的提高。至于房价是否会因此上涨,陈志认为决定房价上涨的是房地产的买卖关系,并非不具备购房能力的租户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所以完全不可“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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