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物业管理需要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一、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小于物业管理条例大于的决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环境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全文共7章70篇。03010 国务院第666号令,于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删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98号令)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1第九条修改《决定》主要是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相关内容。

二、制定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房逐渐转为个人所有。原来公房管理人与租户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数量增长迅速。它的出现和发展对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和完善制度来解决。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收费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培训内容如下
既然是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那么应该让你们的物业员工熟悉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有清楚的了解,同时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的服务小区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是这样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统一正式实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10年后,新物业管理法规《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日开始正式实行,此《条例》包含了业主大会、公共设施、物业费、停车位、小区管理等多项与业主密切相关的内容,细则共104条。
《条例》针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引入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形式;
符合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有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但无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等相关情形,可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物业代表人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除了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的职能外,物业管理委员会还会承担起协商物业管理费、车位使用、公共设施管理等责任。
物业管理收费条例如下: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6、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7、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8、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9、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0、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综上所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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