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院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学院分团委直接管理,跨院级以上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三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校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六条 由各社团秘书处(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七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者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九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校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2007年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第四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的行为,促进学生社团更好地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会”)登记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条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
第四条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新社团的成立应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管理办法》进行,否则视该社团为非法社团,予以取缔并公示一周。
第六条新社团应及时将社团各类材料提交社联会存档备案,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没有及时提交材料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给予其内部通报批评处分。
第七条各社团负责人须在每个新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到社联会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社团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社联会将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下达后一周后仍未到社联会登记注册且未说明情况的,社联会将注销该社团。 第八条各社团学年初招新须在社联会领导下统一进行,擅自招新的社团将在年终评优时扣除该社团相应分数。
第九条社团如有需要中途进行招新时,应向社联会提交招新申请,未提交招新申请而擅自招新的,给予该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条社团换届应按照换届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换届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换届或在换届过程中违规的社团,其换届结果无效,责令其重新换届,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每学期活动数量少于两次的社团,社联会将取消其社团资格、予以注销(接受其他处分期间除外)。
第十二条社团申请活动时必须遵循活动审批流程,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社团申请活动时,活动申请栏各项信息虚填、漏填或变更后未及时反馈社联会的,给予口头批评。
第十四条社团申请赞助类的活动,虚报或隐瞒赞助金额的,取消该社团该学年申请校团委活动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社团未经社联会批准擅自举行或超出其申请范围开展活动的,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团应及时上交社联会要求上交的日常活动相关材料,如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不能及时上交材料的,应向社联会相关部门说明情况,逾期未交且未说明情况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分,通报一周后仍然不交且未说明情况的将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社团规避社联会程序,或者未经社联会相关部门同意,直接到校团委或其他校级机构申请活动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未到社联会申请而事后也未到社联会补充登记的,对该活动负责人给与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十八条社团违反校团委和社联会其他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资格,情节较轻者,年终评优时予以减分。 第十九条社团举办的活动或宣传内容不健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社团更换社团负责人,并视其影响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社团制作海报须提前三天向社联会申请,并按照社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擅自在社联会制作海报的社团,一月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制作海报的过程中,须节约颜料、纸张,爱护画笔、调色盘等工具,海报制作完毕后须整理好相应物品,保持物品摆放为原状。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社团,两周内禁止其在社联会制作海报,并给予其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社团使用海报栏须提前向社联会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之后方可张贴海报。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海报,以及海报张贴不规范的社团在此后的一个月内禁止其使用海报栏。
第二十三条有办公室的社团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对其办公室进行管理,否则,社联会将根据《社团办公地点安全卫生检查评分标准》扣除其安全卫生得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据不服从者给予社团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行活动时应维持现场秩序,活动后应负责活动场地的清洁,否则社联会将视具体情况和影响大小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社团更名应按照更名的相关规定进行,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其申请不予通过,擅自更名的社团,结果无效,并给予该社团内部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社联会强制注销的社团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成立,其负责人不再具有申请成立其它社团的资格,且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二十七条需要注销社团的须按照程序向社联会提出申请,不予申请而自行注销的社团的,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全校通报批评的处分,不予签发社团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二十八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社团会费和经费的数额须上报社联会,社联会将给予公示,对于乱收会费以及隐匿金额不报、虚报金额的社团将中止其日常的活动,取消其下学年招新的资格,并视其具体情节和影响大小,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社团负责人无故缺席社联会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取消该负责人年终评选优秀社团负责人资格;社团负责人无故迟到各次分会和理事会以及其他会议的,给予内部批评的处罚。
第 三十 条其他社团借用社联会物品须得到社联会批准并在物品借用登记本上登记,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社团社联会在一个月内将不再向其借出物品. 第三十一条社联会监察部按照本条例对各社团实行加减分制度,作为社团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零零七年六月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高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高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扩展资料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强调,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高校应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中国青年报-《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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