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一方为清华大学本部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身心健康的适龄儿童。
属于清华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二代”子女:入学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为清华大学本部事业编制教职工。属于清华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三代”子女:
1、入学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为清华大学本部事业编制教职工。

2、入学适龄儿童的户口在出生当年年底前即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地(限清华园街道及周边由学校分配住房的地区)、符合北京市普通小学正常入学条件的,在优先保证教职工“二代”子女入学的前提下,视资源情况(包括清华附小的师资、教室、经费等)按大学有关规定照顾解决“三代”就学问题。
3、每户教职工家庭照顾解决清华附小入学的“三代”子女不超过1名。
清华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三代”子女入学提交材料:
1、退休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全家户口本的原件及户口本全本复印件2份。
3、孩子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带水印的有效)2份。
4、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北京市幼升小适龄儿童信息采集表2份。
想听课是随时可以听的
北大在进门的时候需要的登记一下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等都可以),清华是自由出入的。教室是可以随意出入的(貌似只有暑假小学期的时候因为外校选课是要钱的所以要凭听课证出入),只要知道想听的课在哪个教室,就直接进去听就好~
清华大学关于旁听课程的暂行规定
教务处 研究生院 注册中心
2004年12月
在清华大学为本校学生提供充足教学资源以及保证校内教学正常秩序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服务职能,部分课程可接收非本校学生旁听。具体旁听规定如下:
一、旁听学生资格要求
旁听本科生课程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
旁听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毕业(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是其他院校和研究单位的在读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应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或相关院系有协议(院系协议应在研究生院备案。每学期旁听手续办理前,研究生院向注册中心提供具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名录)。
二、旁听方式
旁听方式分为A、B两类。
A类:旁听人员参加听课、辅导课,教师负责答疑及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课程结束时参加考试。旁听人员凭旁听证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后到注册中心领取一份中文旁听成绩单。
B类:旁听人员只参加听课,不参加实验、上机、考试等其他教学环节,教师不负责答疑及批改作业。B类旁听不提供旁听成绩单及其他听课证明。
三、旁听办理要求
1、校外人员需持单位介绍信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学历证明、一张免冠照片,填写旁听申请表,交纳旁听费,领取旁听证。
2、本校教职工旁听,需持单位主管人事副系主任签字的单位介绍信、清华工作证、一张免冠照片办理旁听手续。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持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所发的通知单复印件、一张免冠照片办理旁听手续。
4、每学期办理旁听手续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正式开学的第一周。逾期不再办理。
四、旁听收费标准
经清华大学收费委员会批准,旁听收费标准如下:
一 校外人员旁听收费标准
1、A类旁听按每学分300元标准收费;B类旁听按每学分120元标准收费。
2、外语类课程一般不接收校外人员旁听,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只接收A类旁听。本科生外语类课程按每学分300元标准收费,研究生外语类课程按每学分600元标准收费。
3、A类旁听课程中涉及使用大型仪器、实验设备和计算机等费用另交,具体收费标准由授课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决定。
二 本校教职工旁听收费标准
对于本校教职工,无论何种旁听方式(A类或B类)均按每学分60元标准收费。
五、旁听具体规定
1、旁听我校建筑学院、建筑系、计算机系、经管学院、外语系、法学院、计算中心等热门院系的课程,需征求开课院系的同意,并持同意接收的函件到注册中心办理选课手续。我校体育部、艺教中心、美术学院、软件学院的所有课程均不接收旁听。
2、有选课限制要求的课程一般不接收旁听。
3、旁听手续办理完成后,一律不予退选或换选。如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可换选相同学分的课程,并参照清华大学退课及补选课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4、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持旁听证按批准的课程到指定教室听课,不得擅自改听其它课程。任课教师有权将违章者请出教室,并报注册中心取消其旁听资格。
5、旁听一律不发结业等证明,旁听成绩不能用作向清华大学申请学位的证明。
6、接收旁听事宜一律由注册中心统一办理,各院系、教研组及任课教师均不得自行接受校外人员旁听我校课程,更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及个人提供旁听成绩等证明。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7、任课教师应妥善保存当学期旁听成绩登记表,并与当学期本校学生考试成绩同期提交给注册中心。
六、注意事项
1、旁听人员第一次上课时,应主动出示旁听证,并将“旁听人员通知单”交给任课教师。
2、旁听人员食宿自理。
3、原则上,旁听学生所修课程出现一门次以上不及格者,将取消其以后学期的旁听资格。
附清华大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旁听规定
1、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出境前要求仍在校学习者,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须到注册中心办理旁听手续,交纳旁听费。
2、旁听成绩不记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
3、办理旁听手续者,若复学,其办理旁听的课程成绩可予以承认,并记入本人成绩单,但所收旁听费不退。
4、对未交纳该学期学费的停学学生,执行校外人员旁听收费标准;对已交纳该学期学费的停学学生,执行本校教职工旁听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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