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诉一名在校大学生,懂法律的来!

 2025-02-01 21:42:02  阅读 376  评论 0

摘要:同意一楼的说法,诉讼费用也许不高,但是打官司挺麻烦又伤感情,建议学校内部处理。而且金额不大嘛。何必打官司呢。如果一定要打的话,首先,必须选择好法院,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户籍转入学校这里,就在当地法院起诉即可。诉讼时准备证据,要看你那个600元是什么性质

同意一楼的说法,诉讼费用也许不高,但是打官司挺麻烦又伤感情,建议学校内部处理。而且金额不大嘛。何必打官司呢。

如果一定要打的话,首先,必须选择好法院,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户籍转入学校这里,就在当地法院起诉即可。诉讼时准备证据,要看你那个600元是什么性质了,如果是医疗费那么将医疗费用单据作为证据即可。如果是类似于补偿费性质的东西,拿到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学校的那个协议不叫调解协议,那叫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可以随时毁约。你可以不去管那个,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再依据法院的判决。

个人建议不要起诉,麻烦,费事。大家现在能不走法院都不走,何况不是大钱,还是学校解决吧。

我想起诉一名在校大学生,懂法律的来!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二审的上诉状怎么写

大学生因为不交学费被学校起诉了,立即和学校协商,缴纳学费让学校撤诉,否则需要出庭应诉,否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生效后,不履行法院判决,学校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 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已满18岁 考上大学 父亲不肯出学费 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审的上诉状应该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大家关于二审的上诉状的解说及范文。

二审的上诉状1

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等。

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而上诉的,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4 )西民初字第910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 。

元。

3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0xx年3 月29 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 号×工地。

上诉人认为,证人郑×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

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20xx年3 月29 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

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张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张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

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货物价格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证明货物的恰当价值,可是法院也应当本着及时解决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则,及时依法主动行使相应的调查权,委托有关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收条当中的货物进行价格鉴定,以使本诉讼争议得以解决。

现上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供的收条及出库单中载明的全部货物进行价格鉴定,维护合法债权的实现,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诉人的损失。

关于被上诉人货款没有即时给付而引发的货款利息问题,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构成了事实买卖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货物货款的一方如果给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人有权随时主张其给付。

收条、出库单中的'货物,被上诉人已于20xx年12 月起相继全部收到,在收货的同时产生了即时给付上述货款的义务,但是虽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至今还未付过一分钱货款。

被上诉人作为一个正规公司,应当知道收货付款的这一基本交易常识,却置公平交易于不顾,长期无故拖欠货款,说明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未得到货款后形成的利息收入损失,客观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故上诉人要求被L 诉人给付相应的利息籍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法院应当支持。

一审判决法律认定部分的第四项,提到贷款一事,认为贷款是给付利息的唯一前提,上诉人认为这不客观,导致本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上诉人已于20xx年12 月3 日付货后向被上诉人口头要求支付货款,此后也一再不停催款并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讲的付货后未要款,此外,付货后不急于催要货款这有悖于客观常理,与销售交易惯例不符。

由于被上诉人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致使上诉人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被上诉人理所应当承担赔付义务。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客观、公正保障债权人利益原则,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 。 42 元,利息50962 。 00 元及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刑 事 上 诉 状3

上诉人张某,男,汉族, 19xx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010419xx03060016,中共党员,江苏淮阴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上诉人因涉嫌受x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长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长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

2、宣告上诉人张某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肥市骆岗公司 20万元人民币,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一)、一审判决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存在如下事实不清:

1、20万元的来源不清楚。

缺乏直接证据,比如银行取款凭证或借款人证明。

后期以土方等白条作账41。4万元中包括这20万元现金,只是作账形式,不是当时20万元现金的来源,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回应或加以说明。

2、张某在19xx年下半年的任职职务不清楚。

尽管控方向法庭提交有关被告人张某任职履历表,但不能证明张某在97年下半年的真实任职情况。

对此,被告人张某曾口头和书面申请法院对检察院党组人事会议纪要、文件等进行调查。

但一审法院既未调查取证,也没在判决书中说明不调查取证的理由。

3、《关于减免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费用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报告》)上时任合肥市常务副市长的厉德才签字内容是否属实?也就是说有无张平省长的批示,如有张平省长的批示,张平省长批示内容是什么?又是谁找张平省长批示的?谁找厉德才签字的?厉德才签字后,该《请示报告》交给谁了?等等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回应或加以说明。

4、免收规划项目相关费用的签批权不清楚。

是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规划的副市长,还是规划局长。

如果说规划局长本人无权免收规划费用,那么张某对吴振鼎有无制约关系,对吴振鼎签字免交规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免规费的权力在哪一级领导,是本案较为重要的事实,应当查明。

一审法院对此既未调查取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书中加以说明理由。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利用反贪局长的便利条件导致吴振鼎签字“免交规费”的这一事实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与在案控方所举书证机研安(97)32号《请示报告》签字内容相矛盾。

首先,尽管控方对此节事实向法庭举出了证人姜茹证言、吴振鼎的证言和《请示报告》书证,但因为证人未到庭接受当庭质证、证人接受询问的地点环境、证言与书证之间的矛盾,而使上述证据显得并不充分。

吴振鼎虽在第一次笔录中称“应该是张某找他签字的”,但在第二次笔录中称“是张某找他签字的”,但《请示报告》内容证实是吴振鼎执行厉德才的批示,免与不免与张某无关。

其次,吴振鼎本身并没有免交规划费的权力。

根据相应规定,免交规划费用通常要由分管的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字,规划局长本人无权免收规划费用。

即便张某对吴振鼎有隶属或制约关系,也无法让本来就无权免收规费的吴振鼎签字免收规费。

再次,吴振鼎是执行厉市长批示,并非因被告人张某出面所致。

他本人对张某很反感,作为一个正处级干部又怎么仅因为怕单位同事以后违法犯罪出事就可以违反规定签字免规划费用?谁违法犯罪谁承担法律责任,怎么可以用人民给的权力去包庇违法犯罪呢?又怎么能滥用行政权力呢?显然,吴振鼎证言存在虚假,且与书证内容相矛盾。

一审判决对如此突出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并未加以任何分析性说明,的确难以令人信服。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条件收受20万元人民币现金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

首先,控方对此节重要事实向法庭举出的直接证据仅有姜茹证言,没有其它证据。

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第1号至12号证据中仅有证人姜茹证言是关于张某是否收到20万元这一关键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其余均是间接证据。

无论有多少间接证据,也无论间接证据如何所谓的相互印证,都不能得出认定张某收受20万元现金的结论。

20万元的来源以及交钱和交报告的地点、递交人员等方面存着相互矛盾的地方(详见卫道龙、吴正升、汪强、姜茹对此事实的证言),控方对此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退一步讲,即便不存在上述问题,控方所举证据也仅能证明20万元是如何交到姜茹手中的,但不能证明张某收受了该20万元。

就张某是否收受20万元现金这一关键事实,属于“一对一”的证据状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不能认定上诉人张某收受20万元现金。

其次,控方不能排除姜茹把这20万元占为已有的可能。

姜茹是20万元是否交给张某这一主要事实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效力较低。

如果姜茹没有把该20万元交给张某,那么就有可能被他自己占为已有,他占为已有的事实可能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节重要的事实的证明,控方所举证人姜茹证言是孤证。

与张某的辩解是一对一,谁也不能否定谁的证言。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能认定被告人收到财物。

再次,吴振鼎签字免规划费用并非是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所致,而是执行厉德才副市长批示,也无需把这20万元交给张某。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立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海索取115万元人民币,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x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行x人向受x人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托请事项;2、行x人事先向受x人交付财物或约定事后给财物;3、受x人主观上明知行x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托请事项和已收受财物或约定事后给财物的前提下,积极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行x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受x人收受了财物。

如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则不构成斡旋受x罪。

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该起所谓主要犯罪事实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

理由如下:

(一)、陈立海事先没有向被告人张某提出“解除项目合作合同和多赔偿”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托请事项。

陈立海及所在立诚公司没有事先向被告人张某提出“多赔偿”等托请事项。

对此节事实,控方不能举出证据证明陈立海事先向张某提出让汪强多赔偿的托请事项。

陈立海的证言对此没有证明,被告人张某对此也没有供述。

(二)、控方也无证据证明陈立海事先向张某承诺城建公司多赔偿后会给他财物好处的意思表示。

对此节事实,控方所举出的所有证据,包括陈立海的证言和张某的辩解,不能证明事先(签订解除合作项目协议前)陈立海承诺事后(签订解除合作项目协议后)给张某财物等好处。

按照我国法律,在子女有经济能力后,家长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子女返还供其上大学的费用?子女是否必须支付?

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的义务,但18周岁已属成年,父母不在有法律规定上的抚养义务,所以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已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对于法定义务抚养人,不仅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及近亲属还包括收养机构的负责人。法定抚养人一般是父母和收养机构负责人。其他近亲属作为抚养人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不属于法定抚养人。故法定抚养义务人与近亲属不重合。抚养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环境及成长。监护是一种制度,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为了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抚养费可定期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也可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产折抵;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事起诉状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

家长不能主张子女返还其上大学的费用,子女也不需要支付,因为抚养子女和上学以及子女给父母养老都是属于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分析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成年子女在上大学期间,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并且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有义务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对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却仍然是在校的大学生,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因此,父母是否有义务提供费用,与你上大学时的年龄有直接关系,如果你已超过十八周岁,父母没有义务向你提供费用。但上学期间,学生无独立的经济来源,父母最好还是要尽到照顾责任。如果父母拒绝提供大学学费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的,也可以自己做兼职养活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原就职хх研究所工作服务公司,电话:

被告:赵х,男,57岁、汉族、原就职хх研究所工作,现就职于广东公司,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3、补偿拖欠的生活费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

本人张红和被告赵于1971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取名XXX 现已成家,工作并定居在国外。

离婚理由

本人与赵从1971年结婚至1996止,双方感情良好,自1996年赵某从研究所辞职,受聘于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每两个月只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虽也尽力照顾,但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1999年初,赵某受聘于广东公司工作。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多次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才答应到北京为我办理出国手续。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被我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本人认为,赵某背着我,于另一异性共同生活长达5年之久,我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证据:

1 赵某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一份;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一份。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红

200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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