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法人登记

 2025-02-02 02:39:01  阅读 454  评论 0

摘要:私人可以开办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私人可以开办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大学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资料齐全半年内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江门台山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如何办理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

办理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

(1)有一定的规模办学场所:

(2)有符合取得办学资质的力量、人员:

(3)有国家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证明材料:

(4)符合办学的资金:

(5)向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

(6)经批准许可之后,即可向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其中,工商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机关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则是工商管理机关。

办理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

(1)有一定的规模办学场所:

(2)有符合取得办学资质的力量、人员:

(3)有国家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证明材料:

(4)符合办学的资金:

(5)向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

(6)经批准许可之后,即可向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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