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执行的权威解释

 2025-02-02 19:51:01  阅读 807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参照执行”是指与法律文件适用对象相近的单位不再制定专门法律文件,而是要求相近单位参考该法律文件并仿照执行。法律规则有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实际中,可以省略一个要件。三要素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参照执行一般应该是法律后果中的内容

法律分析:“参照执行”是指与法律文件适用对象相近的单位不再制定专门法律文件,而是要求相近单位参考该法律文件并仿照执行。

法律规则有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实际中,可以省略一个要件。

三要素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参照执行的权威解释

参照执行一般应该是法律后果中的内容,是指一项法律规则中,省去了法律后果,参照其他条款处罚。

刑法中很常见,如刑法140条与148条之间的关系,148条就有规定,具体记不清了,你查一下。或者是在妨碍公务罪中,如果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参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处罚。参照执行就是比照执行。比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1条的规定执行,实际就按这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犯罪

一、 刑法 中自然人 偷税漏税 关几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新刑法偷税漏税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204条第二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11条:单位犯本节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12条:犯本节第201条至第205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 没收财产 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对偷税漏税的量刑肯定也是要取决于偷税漏税数额的,而所谓的偷税漏税的数额本身就是要跟当事人的应纳税额进行对比的。一般来说,偷税漏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就是偷税的数额已经占到应纳税额的30%以上了。连续两次偷税漏税接受过行政处罚,第三次无论偷税漏税数额是多少都要判刑。

倒卖普通发票如何判刑

内容较长请仔细观看:

1 背叛国家罪 《刑法》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1款

3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

4 武装叛乱、暴乱罪 《刑法》第104条

5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1款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

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107条

8 投敌叛变罪 《刑法》第108条

9 叛逃罪 《刑法》第109条

10 间谍罪 《刑法》第110条

11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 资敌罪 《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 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 决水罪 同上

15 爆炸罪 同上

16 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18 失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 过失决水罪 同上

20 过失爆炸罪 同上

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23 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 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 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9条第2款

2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3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

32 帮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一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三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120条之四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刑法》第120条之五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

38 劫持航空器罪 《刑》》第121条

39 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第122条

4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刑法》第123条

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1款

4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4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4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2款

45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刑法》第126条

4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

47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2款

48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8条第1款

4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0 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第129条

5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52 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第131条

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

54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

55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

56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

5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

58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59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之一

60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6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6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8条

63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6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66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67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6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6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70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72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7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10)

74 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第151条第1款

75 走私核材料罪 同上

76 走私假币罪 同上

77 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151条第2款

78 走私贵重金属罪 同上

79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同上

80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1条第3款

81 走私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152条

8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

83 走私废物罪 《刑法》第152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

84 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

8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86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60条

87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161条

88 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162条

89 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162条之二

90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

9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

9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

93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第2款

9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

9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

9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167条

9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

9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

9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100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101 伪造货币罪 《刑法》第170条

10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1款

10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2款

104 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172条

105 变造货币罪 《刑法》第173条

106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第174条第1款

107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174条第2款

108 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

10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1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

11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7条

11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1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114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1款

115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2款

11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9条

11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180条

11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180条第4款

119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条第1款

12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第2款

12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第182条

12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123 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124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第1款

125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

126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

127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189条

128 骗购外汇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129 逃汇罪 《刑法》第190条

130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

131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

132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

133 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

134 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2款

135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195条

136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

137 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第197条

138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4)

139 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

140 抗税罪 《刑法》第202条

141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203条

142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4条第1款

14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

144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

14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

14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14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14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1款

14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150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3款

151 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4款

152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7)

15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15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15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156 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157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15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159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

160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

161 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

162 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

163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

16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

165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166 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

16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1款

168 倒卖车票、船票罪 《刑法》第227条第2款

16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

17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7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3款

172 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

173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174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175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17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

177 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178 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179 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180 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181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82 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83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8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8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86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87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

188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

189 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90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91 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192 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93 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194 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7条

195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19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刑法》第249条

197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198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19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200 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20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2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

203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20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205 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20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207 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208 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209 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21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260条之一

211 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212 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213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之一

214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第262条之二

偷逃税款10万立案标准应该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偷税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

2、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因偷税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根据本条和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针对偷税金额的差异,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范围。第一级是纳税人通过欺骗和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大量纳税,占应纳税额的10%%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7)》修订),不同层次的逃税金额只能在本层次的量刑范围内判处,不得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轻微或严重量刑的后果。根据逃税犯罪行为的贪婪特征,本条规定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立法精神是,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必须同时判处,没有选择性,以防止逃税人利用经济优势。对单位实行双重罚款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处以罚款后,--一般来说,该单位的责任人员只被判处自由刑,而不再被罚款。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多次逃税违法行为的累计金额。根据刑法理论,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未发现或者发现但未受到处罚的,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一罪合并处罚,数罪合并处罚不适用。相反,犯罪人多次或者一次逃税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税务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的,不得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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