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民办大学转让

 2025-02-03 12:18:01  阅读 741  评论 0

摘要: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虽然法律不禁止举办者变更,但也并不意味着举办者变更

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虽然法律不禁止举办者变更,但也并不意味着举办者变更均能获得核准。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时,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审查拟任举办者是否具备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和条件从而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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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摘要 现行法律不禁止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取得收益 通俗的理解,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是举办者,也就是出资人。其实不然。严格来讲,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举办者身份,二是举办者权利与收益(统称为“举办者权益”)。举办者的权利,又称为举办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认可了“举办权”的存在),是指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学校、推举董事或者理事等权利;而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内容各不相同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6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权益转让办法 现行法律不禁止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取得收益通俗的理解,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是举办者,也就是出资人。其实不然。严格来讲,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举办者身份,二是举办者权利与收益(统称为“举办者权益”)。举办者的权利,又称为举办权(《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认可了“举办权”的存在),是指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学校、推举董事或者理事等权利;而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内容各不相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订)》的出台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正式确立,非营利性学校完全回归其公益属性。举办者权益仅指以举办者身份所享有合法权利,不再能从学校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为取得举办者身份继而享有合法权利,拟任举办者可以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取得学校的举办者身份及其权利,这也体现了举办者身份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非营利性与章程规定不要求合理回报的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权益是一致的,即:

(1)举办者权利;

(2)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转让需要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吗

答案是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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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沈阳共有12所民办大学,名单分别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科技学院、沈阳工学院、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等。

二、沈阳工学院简介

沈阳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创建于1999年。学校位于沈阳、抚顺两市接壤地带的沈抚新区,校园北依浑河,交通便利、环境优雅、景色宜人。

学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构建了涵盖工、经、管、艺、文、农类等6个学科57个本科专业体系,形成了以工学专业为主体的本科专业格局设有机械与运载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信息与控制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能源与水利学院、生命工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等10个学院。现有在校本科生16000余人,建校以来,已为国家输送了五万余名毕业生。

三、沈阳城市学院简介

沈阳城市学院前身为2001年成立的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是国家首批独立学院。2009年9月,学校整体搬迁至沈阳绿岛森林公园并开始独立办学。2012年4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成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沈阳城市学院。2015年学校被辽宁省教育厅列为辽宁省首批向应用型转变试点高校。

学校占地面积69万m2,总建筑面积26.8万m2,纸质图书103万册,电子图书123万册,电子期刊5570种。学校在原绿岛森林公园的风景园林中,建成了教学功能完备、体育设施先进、生活布局合理、建筑风格别致的花园式校园。校园背依凤凰山,环抱绿岛湖,环境优雅,景色怡人。2016年学校被新浪网评为中国最美大学,同年被列为沈阳市环境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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