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生转专业

 2025-02-04 09:24:01  阅读 593  评论 0

摘要:入学时在初选专业的盲目性。部分同学在选择专业时并非出于“己愿”,而是迫于高考的成绩或各种就业压力,没有更多的思考自己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成了大学生很想知道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转专业的相关内容,仅

入学时在初选专业的盲目性。部分同学在选择专业时并非出于“己愿”,而是迫于高考的成绩或各种就业压力,没有更多的思考自己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成了大学生很想知道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转专业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生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 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规定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按规定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须按照转入我院时所确定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学院凭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学习档案认可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习经历,并按照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确认已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

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属于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的确认为必修课学分和限选课学分;不属于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但符合任选课范围的,其学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不符合任选课范围的,其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申请及审批,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专业学习:

(一)确有某种特长,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已具有良好基础和能力,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招生时低分录取专业的学生转入高分录取专业;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第四十二条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继续有效,不能作为转入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任选课范围的,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学分,既不能作为转入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又不符合转入专业任选课范围,不能作为转入专业任选课学分的,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必须在学校、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时尚未年满18周岁者,须经其家长(监护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委托人签署意见。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王牌重点专业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法律事务、刑事执法

省级质量工程建设专业:安全防范技术

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安全防范技术、法律事务、刑事侦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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