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报考中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代码以1057开头)的考生,其本科毕业专业必须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报名条件,如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
(4)同等学力考生:
①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5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同等学力及跨学科考生部分专业报考要求见报考条件(四)。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3各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满4年(截至报名时)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三)推免生接收办法参见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山东中医药大学2016年接收推免生章程》。
二、报名
1.报名分两步:
①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2015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
②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1月7日至12日。详细事宜将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及时公布。
2.报名时,请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网上报名编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我校办理报名手续。同时采集电子图像,签字确认网报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到我校报名、考试,其他考生可以在当地考点报名、考试。
三、考试
1.初试时间:2015年12月26日~12月27日;
复试时间:2016年4月。
对于你是眼科学,有下面几个方向的研究,以及所需要考试的内容。
100212▲眼科学
01白内障研究
02眼视光学研究
03眼底病研究
04青光眼研究
05角膜病研究
06眼外伤研究
考试内容:
①101政治
②201英语
或203日语
③306西医综合
或307中医综合
备注:资料来源于2016年山东中医药大学的招生简章以及专业目录
山东中医药大学考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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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资源有问题欢迎追问
一、2022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 月1 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同等学力考生:
①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 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22 年9 月1 日,下同)或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②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注意,从2022 年开始,我校大部分基础专业不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报考,具体情况见招生专业目录。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6.报考“定向就业”类别考生需提交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并脱产学习的 证明。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3 各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满4年(截至报名时)或4年以上,业务优 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后工作2 年或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三)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须 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 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山东中医药大学2022年接收推免生章程》见“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 其推免录取资格。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 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五)部分专业报考限制条件
1、中医临床各专业(含中西医结合临床)、临床医学各专业及护理学专业不接收同等 学力考生报考(我校针灸推拿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眼科与视光医学院、康复医学院所属各专业均不接受专科学历考生报考)。
2、中医授专业学位的临床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1057)仅接受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 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之规定,能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考生或已经取得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医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或 应届生)报考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要2019 年(含2019 年)之前获得中医类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
3、中医授学术学位的临床各专业(专业代码100506-12,100602)、临床医学各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1002,学术学位)、护理学专业(专业代码前四位1011,1054)不接收基础医学类(专业代码前四位1001)、药学类(专业代码前四位1007)、中药学类(专业代码前四位1008)或非医学门类考生报考。
4、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考生,报名时只能报考学术型研究生。报考“定 向就业”类别的考生报名时一般应报考学术型研究生。正在进行规培的人员报考研究生需规培管 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山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特困生补助等组成的研究生教育奖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获多种奖助学金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注册手续。
(四)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
(五)符合学校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要求者。
(三)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记录者。
(四)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学校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统筹中央和省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缴费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
第七条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在报到取得学籍后分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按统一的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入学第二年秋季学期初研究生凭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等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学金;第三年秋季学期初凭第二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等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因私出国留学或休学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第一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第二、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12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20%),二等每生每年8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30%),三等每生每年6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50%)。
第十条 第一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第二、三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8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10%),二等每生每年6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30%),三等每生每年4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60%)。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上级财政拨款及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给当年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社会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各类优秀研究生。
第十四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者、基础类学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统招硕士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特别优秀者(全日制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除外),向学校亟需发展的学科倾斜。奖励比例一般为当年统招硕士招生人数(不含长学制转段人数)的10%。
在研究生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发放。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当年硕士研究生录取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竞赛、公派出国学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每年组织1次评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按相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每年按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学校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办理贷款者暂不发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入学校或办理缴费、贷款后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因私出国留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发放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延期毕业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休学、延期毕业或留校察看期间不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研究生助管、助教和助研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第二十二条 助管主要承担教学管理、科研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选拔聘用研究生,并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工作考评,考核合格者报研究生处,学校根据助管工作量和考评情况按每生每月(按20天满工作量)800元的标准核发助管津贴,每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第二十三条 助教岗位主要为协助指导本科生实验设置。由学校在相关学院设置助教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设岗学院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选拔聘用研究生,并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工作考评,考核合格者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学校按每学时20元,每岗不超过500元标准核发助教津贴。
第二十四条 助研主要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辅助性工作。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并根据工作量确定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类普通课题每生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200元,省级以上重大课题每生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500元,厅局级自然科学类及社科类项目由导师自行掌握。助研津贴所需经费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每名研究生只能获得1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七章 特困生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用于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研究生,以及孤儿等生活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每年资助30名,分二档,第一档(10名)每生3000元,第二档(20名)每生2000元。由个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认定,每年组织评定1次。获资助者学校一次性发放补助费。每年每名研究生只限获同类别补助1次。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各类奖助学金发放方案。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相关学科负责人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任成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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