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非营利学校,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伙食费、教育费、保育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非学历培训费、延时服务费、服装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是为了便利民众。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校。
1、主办单位不能获取办学收入,其所有结余均用于办学,按省级财政规定收取费用。不盈利并不意味着不收费,也不意味着收费不高,区别于盈利和非盈利,最重要的是,学校的创始人是否参与了分红。
2、从名称上看存在着一种误解,就是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无法盈利。实际上,营利和非营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进行盈利的分配,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3、非营利私立学校并不是放弃学校的管理权,可以根据章程的设置和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来履行其对学校管理的义务。
私立学校的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其获得的收入,而与其收费水平没有必然的关系。非营利私立学校不得获取学校收入,但不会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工资的分配产生任何影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
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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