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因为学校教室没有限制进场人的身份...
学校讲座的官方通知
为了打造校园学术文化,拓展学生第二课堂,根据学校110周年校庆办关于校庆活动的总体

安排,教务处将在2012年3月至5月组织“110场校庆纪念讲座”活动。校庆纪念讲座将校庆
活动和高水平讲座结合起来,学生通过讲座学习,可以达到通识教育的目标。学生持校庆
纪念护照,每听完一场讲座获得一个印章,获得十个印章的同学可申请一个讲座纪念学分
,获得二十个印章的同学可申请二个讲座纪念学分。每位学生所获得的讲座纪念学分最高
不得超过二个,用于申请学分的印章中每个院系的印章不得超过三个。讲座纪念学分09级
及以后学生算入通识学分,08级学生算入文化素质学分,成绩按合格登记。申请学分的时
间和程序另行通知。
根据院系上报的校庆讲座计划,现已遴选出110场高水平校庆纪念讲座,讲座列表见附
件。教务处负责校庆讲座的时间和地点安排、海报宣传工作;各院系的讲座联系人负责本
院系校庆讲座的学生通知、现场组织和盖印章工作。
全部校庆讲座信息教务处将通过校园讲座海报、小百合学术讲座版公布,请各院系及
时关注,通知到相关学生。
特此通知。
第八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选修课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不超过12个,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超过12个,可申请延长学习一年,但必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九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交费重新修读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六年内(包含休学、保留学籍年限)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九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三十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允许一部分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院系接收外院系转专业人数一年级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原则上限于学院内转专业,少数确有特长的学生如需转到其它学院,须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每年3月为受理时间。学生转专业的程序为:学校公布年度转专业接收计划;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接收院系组织考查,学校审批通过面向全校公示;下发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具体办法届时参见学校通知。
第三十三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原则上在良好以上;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志向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人数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对于少数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递交申请。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院系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三十六条 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以及特长表现,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试情况及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面向全校公示。
第三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一学年被批准转专业但没有按时前往转入院系报到者,第二学年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系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参加本院系组织的甄别考试,院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则需缴纳延长学年的学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入学时签署过关于录取专业协议者;
4、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四十一条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本校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补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教育部全国重点大学学生,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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