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原则上,无特殊原因学生不能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对于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市级及以上获奖证书、作品等),由所在系(部、分院)推荐,拟转入系(部、分院)考核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就读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学生所在系(部、分院)审查后,由转出系(部、分院)主任写出推荐意见,报转入系(部、分院)考核并提出接收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审议,报院领导批准后,下一学期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需经转入与转出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或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3、低分录取专业转入高分录取专业;
4、应予退学;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院系名称 | 专业名称 |
|---|---|
| 青少年教育与管理系 | 青少年工作与管理、学前教育 |
| 社会工作系 | 社会工作、心理咨询、老年服务与管理 |
| 管理系 | 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 |
| 财经系 | 会计电算化 |
| 文秘系 | 文秘专业 |
| 传播系 | 影视制作、网络编辑、媒体资产与管理 |
| 法律系 | 法律事务 |
| 英语系 | 旅游英语 |
| 计算机系 | 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管理、电子商务 |
| 艺术设计系 | 美术、电脑艺术设计 |
| 国际学院 | 国际商务、会计电算化 |
| 社科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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